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673號
KSDM,105,訴,673,2017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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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67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宇琪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 年度偵字第7947號、第9685號、第1292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宇琪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宇琪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 有、販賣,竟仍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分別為下列行為:㈠於民國104 年4 月15日20時08分許起至 104 年4 月16日23時20分許間,先由證人王o毅以其所持用 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撥打至被告所持用門號000000 0000號之行動電話,連繫購毒事宜,待雙方達成交易合意後 ,被告隨即於104 年4 月16日23時20分許,騎乘機車前往高 雄市○○區○○路00號證人王o毅之住處,並在該址門口, 以新臺幣(下同)1 萬元之代價,販賣並當場交付重量為1 臺兩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證人王o毅(本次為 賒帳交易)。㈡復於104 年7 月下旬之某日某時,在不詳之 地點,以賒帳交易之方式,販賣並交付數量不詳、價格為1 萬2000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證人王o毅,其 後於104 年8 月7 日21時03分許至104 年8 月7 日21時33分 許間,經被告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撥打 至證人王o毅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雙方連 繫好見面之時間、地點後,由被告前往高雄市○○區○○路 00號證人王o毅之居所,並在該址門口向證人王o毅收取前 開賒欠之價金1 萬2000元。嗣經員警分別對證人王o毅與被 告所持用之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實施通訊監察,並於105 年3 月15日7 時許,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高雄市○○區 ○○路00巷0 ○0 號被告之住所實施搜索,當場查獲並扣得 被告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 包與行動電話1 支 等物,因而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 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 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



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 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 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 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 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 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 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 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 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 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 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可參)。再按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毒品交易之買賣雙方乃具有對向 性之關係,為避免犯販賣、轉讓、施用、持有毒品等罪者嫁 禍他人而虛偽陳述其毒品來源,俾圖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條規定減輕其刑,其自白之憑信性即比一般無利害關係之 證人所為證述較為薄弱,為擔保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以 避免為邀寬典而為損人利己之不實陳述,自應有足以令人確 信其陳述為真實之補強證據,始能資為販賣或轉讓毒品等犯 行論罪之依據。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施用、販賣毒品者 之供述外,其他足以證明該陳述之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 性之證據而言,雖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 須因補強證據與該項陳述之相互利用,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 信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05號、99年度 台上字第979號、101年度台上字第2113號判決意旨參照)。三、再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 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 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 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 ,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 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刑事訴訟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 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 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 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 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 ,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 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案被告既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詳下述),揆諸上開 說明,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 敘明。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 第二級毒品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王o毅於警詢 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林o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被告 與證人王o毅間之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本院所核發之搜 索票、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暨扣案 物品照片、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扣 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 包與行動電話1 支等為其主 要論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犯行,辯稱:上開時間我都沒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給王 弘毅等語(院卷第118頁)。經查:
㈠證人王o毅於警詢中固證稱:(問:現警方提供附件1 通訊監 察譯文表1 份供你參閱,請問這是你與何人進行何種事務的通 話內容?)跟「琪仔」。(問:這是我聯絡綽號「琪仔」男子 怎樣?)購買二級毒品. . . (問:4 月16日看一下,於104 年4 月16日,在何時、地,以何價錢向綽號「琪仔」男子購買 多少數量的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差不多晚上11點20分. . . (問:23時20分在哪裡?)在我家。高雄市○○區○○里○ ○路00號外面. . . (問:你用多少跟他買?)1 萬元。(問 :1 萬元向綽號「琪仔」的男子購買數量多少?)1 兩。(問 :1 台兩10錢,對不對?)嘿! (問: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包,是不是?)是。(問:在該譯文表中於104 年4 月15日20 時08分37秒通話內容中,綽號「琪仔」男子問你說:「昨天我 檳榔盤給你,你那個,你的2 包拿去還剩下幾包?」,這句話 的含意是代表什麼意思?)等一下,我想想看。(問:檳榔是 代表什麼?)安非他命吧! . . . (問:綽號「琪仔」男子在 本句所說的「檳榔」是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是不是這個樣 子?)嘿! . . . (問:他問你什麼?)還剩下幾包?. . . (問:「昨天我檳榔盤給你,你那個,你的2 包拿. . . 」那 邊?)2 錢。(問:什麼2 錢啊! 「你那個…你的2 包拿」, 昨天他給你拿2 錢,是不是?)嘿啊! (問:前一天是你跟他 拿2 錢?還是他跟你拿2 錢?)我跟他拿。(問:剛問你是說 這句話是什麼意思,你完整地把它講出來?)他說他跟我拿2 包之後,我那邊還剩幾包?(問:那是你跟他拿?還是他跟你 拿?)他跟我拿。(問:那他問你還剩下幾包是什麼意思?問 你說你那裡還剩下多少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是不是?)對啊! . . . (問:4 月16日00點09分05秒通話內容中,你向綽號「 琪仔」男子說:「今仔日總數28啊!」,後來綽號「琪仔」男 子問你說:「那你還要給我多少?」等,這些話代表什麼意思 ?「今仔日總數28」是什麼意思?)這像是錢,2 萬8 。(問 :2 萬8 嘛! 是什麼錢?)要. . . (問:要回給他的。我向



綽號「琪仔」男子說:「今仔日總數28啊!」,是指16日我要 回帳給他的。)錢。(問:什麼錢?)第二級安非他命的錢. . . (問:接著綽號「琪仔」男子問你說:「那你還要給我多少 ?」是怎麼樣?)我要給他多少。(問:是問說當天16日要回 帳給他多少金額的毒品貨款,是不是這樣?)嘿! . . . (問 :16日23點20分你用1 萬元跟他買毒品嗎?)對。(問:那你 那天還有沒有回帳給他?)有。(問:那1 萬元就是回帳是不 是?)嘿! . . . (問:你是否都是以回帳的方式向綽號「琪 仔」男子取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是. . . (問:16日23 點20分你是回給他1 萬元嘛,那回給他1 萬元那筆貨是什麼時 候拿的?)大約4 月12日、13日晚上,地點不記得了,當時向 綽號「琪仔」男子拿數量5 錢的安非他命. . . (問:那你於 104 年4 月16日23時20分許,向綽號「琪仔」男子碰面時,你 除了向他交付先前賒欠之毒品貨款1 萬元外,他還再將數量1 兩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交付給你,是不是這樣子?)是. . . (問:你於104 年4 月16日23時20分許,向綽號「琪仔」男 子所取得數量1 兩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該筆貨款是於何時 、地才回帳給他?)拖了2 、3 個月,大概7 月初。(問:才 將該數量1 兩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貨款1 萬元回帳給他,是不 是?)是. . . (問:你於104 年8 月7 日在何時、地,以何 價錢向綽號「琪仔」男子購買多少數量的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差不多快23點,在二樓,「祥仔」的住處. . . (問:在 7 日23時許,在二樓,就是高雄市○○區○○里○○路00號, 是怎樣跟他買?是回帳還是什麼?用現金跟他買?還是回帳給 他?)回帳。(問:那有沒有拿毒品?)那次沒有。(問:回 帳多少?)1 萬2 ,那是全部剩下…(問:1 萬2000元的第二 級毒品安非他命貨款。這次我沒有再向他拿第二級毒品安非他 命了,是不是?)是云云(院卷第175 至178 頁反面)。㈡證人王o毅於偵查中固證稱:(問:提示104 年4 月15日20時 08分到4 月16日23時04分,這是你跟「琪仔」之間的對話內容 嗎?)是。(問:內容是否要跟他買毒品?)對. . . (問: 這次交易有成功嘛! )拿到東西是那個,對,這邊有交易。( 問:這次交易有成功喔! 那拿到東西是第二天是不是?)嘿! (問:是4 月16日第二天是不是?4 月15日先打電話跟他聯絡 ?)嘿! 交易地點不太確定,以警詢筆錄所述為準。時間是晚 上11點20分. . . (問:你在警詢是說買了1 台兩1 萬是不是 ?)(點頭)。(問:你跟他都是賒帳交易,是不是?)嘿! (問:等賣完後再把錢還給他,是不是?)是. . . 這次他是 騎車來的,他是當面親自交毒品給我,毒品就直接裝在夾鍊袋 裡面拿給我. . . (問:4 月16日這一次跟他拿,賣完的錢是



什麼時候給他的?)沒有印象了,我只知道那天有拿錢給他而 已。(問:沒有印象,我只知道那天有拿前一次拿毒品的錢給 他。)(點頭),警詢筆錄所講的7 月初只是個大概時間. . . (問:提示104 年8 月7 日21時03分到8 月7 日21時33分電 話內容,這是不是你跟黃宇琪之間的對話內容嗎?)對。(問 :104 年8 月7 日21點03分到8 月7 日21點33分,這次也是跟 他買毒品嗎?)拿錢給他。(問:這次有跟他拿嗎?)那天沒 有. . . (問:你8 月7 日是還1 萬2 給他,是不是?)嘿! (問:還1 萬2 給他有再去拿毒品回來嗎?)沒有,我那天沒 拿到。(問:那天是1 萬2 跟他買毒品,還是?)1 萬2 是還 給他的. . . (問:為什麼8 月7 日你們的對話會有窗戶門拿 出來就好了?)因為我要拿錢給他。(問:你要從窗戶拿出去 ?)嘿! (問:是誰說要從窗戶拿出來就好了?)我說要從窗 戶拿給他就好了。(問:然後他怎麼說?)他好像說他那邊附 近有人還是怎樣,叫我拿出去。(問:那個地點在哪裡?)在 龔厝村,我朋友家. . . (問:你8 月7 日是還他錢,你還他 錢那一次的毒品是什麼時候拿的?)應該是差不多7 月20幾號 以後。(問:地點還記得嗎?)不是我家就是他家外面的廟那 邊. . . (問:你8 月7 日會拿1 萬2 給他,是因為你之前跟 他拿毒品,是不是?)對。每次交易都是他親自拿東西給我, 不會託別人拿給我云云(院卷第181 頁反面至184 頁)。㈢惟證人王o毅於審判中改稱:(問:104 年間,你的甲基安非 他命來源?)一個叫「添仔」和「欽仔」。(問:有無向黃宇 琪拿過甲基安非他命?)沒有。(問:104 年4 月16日、104 年7 月間有無向黃宇琪買過甲基安非他命?)沒有。(問:為 何你在警詢及偵查中都表示104 年4 月16日、104 年7 月20幾 日向黃宇琪買過甲基安非他命?)做筆錄時,警察用話半恐嚇 。(問:檢察官有無恐嚇你?)沒有。(問:為何在偵查中表 示104 年4 月16日、104 年7 月20幾日有向被告買過甲基安非 他命?)我是說警察局筆錄。(問:《提示警一卷第17-22 頁 、105 偵9685號卷第33-35 頁》,這2 次筆錄,你均明確表示 104 年4 月16日、104 年7 月多有向黃宇琪購買甲基安非他命 ,金額分別是1 萬及1 萬2000元,用事後回帳的方式交付金錢 ,你主觀上認知是向黃宇琪購買毒品,不是合資或代購,為何 和今日所述不同?)那時候我向他借錢,要還他的。(問:所 以不是向黃宇琪買毒品?)不是。(問:你在偵查中作偽證? )是,不是找他拿的云云(院卷第119 至120 頁)。是以,被 告是否有於理由欄一㈠㈡所示之時間、地點,販賣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給證人王o毅等情,證人王o毅於審判中之證述 內容,與其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內容大不相符,則證人王弘



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是否可採,已非無疑。㈣另針對被告所涉理由欄一㈠之犯行,依照附表一編號1 至2 所 示之譯文,一開始被告向證人王o毅詢問「還剩下幾包檳榔」 ,證人王o毅表示「我算一算再跟你講」,而後證人王o毅向 被告稱「這裡總數28」,可知一開始被告係向證人王o毅詢問 其該處尚存有多少數量之東西,而自譯文中之「幾包」、「檳 榔」可知,被告所詢問之東西,應係指「物品」,而非「金錢 」。在證人王o毅回答「這裡總數28」之後,被告隨即稱「那 你還要給我多少」,顯見被告欲向證人王o毅索取上開所指之 「物品」(非「金錢」),且被告亦表示會再打電話給證人王 弘毅確認。又依照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譯文,被告再度打電話 給證人王o毅,並詢問「你那裡連那個都沒有了啊」、「你那 裡都沒零星的嗎」,證人王o毅表示「阿你那個有啊! 你那個 我有給你留」,被告再度向證人王o毅確認「你那邊還有我的 2 個嗎」,證人王o毅稱「嘿啊! 還有你的份,你的份我有給 你留起來」,可知被告又再度向證人王o毅索取上開所稱之「 物品」(非「金錢」)。是以,自被告與證人王o毅之通話譯 文可知,被告向證人王o毅詢問某「物品」(非「金錢」)之 數量後,即向證人王o毅索取該「物品」(非「金錢」),被 告顯然係該「物品」(非「金錢」)之需求者,而一般毒品買 賣交易中,販毒者為毒品之供給者,購毒者為毒品之需求者, 倘證人王o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為真,被告確有於理由欄 一㈠所示之時間、地點,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證人 王o毅,則應係證人王o毅向被告索取「物品」,而非被告向 證人王o毅索取「物品」,故此部分之譯文不僅無法證明被告 有為理由欄一㈠之犯行,更足以彰顯證人王o毅於警詢及偵查 中之證述內容與事實不符,不可採信。
㈤又針對被告所涉理由欄一㈡之犯行,依照附表二編號2 至4 所 示之譯文可知,被告表示「我在唱歌這裡,你來啊! 嘿啊,你 來啊! 」、「你是要多久」,而證人王o毅稱「馬上到了啊」 ,可知當日係證人王o毅前去找尋被告;而從證人王o毅表示 「從門窗拿出來就好了啊」,被告稱「有人啊! 我走出去,我 走出去」,顯見被告是在門窗裡面,證人王o毅係在門窗外面 ,且係被告要拿東西給證人王o毅。然證人王o毅於警詢及偵 查均稱104 年8 月7 日當日其有將現金1 萬2000元交給被告, 但沒有再向被告索取甲基安非他命乙情,表示當日只有證人王 弘毅拿東西給被告,被告並無拿東西給證人王o毅,但此部分 證述內容與上開譯文所呈現之內容(即係被告要拿東西給證人 王o毅)顯然不符。又證人王o毅於偵查中證稱:我說要從窗 戶拿錢給他就好了,他說他那邊附近有人,叫我拿出去云云,



表示當日證人王o毅係在門窗裡面,被告係在門窗外面,但此 部分證述內容與上開譯文所呈現之內容(即被告是在門窗裡面 ,證人王o毅係在門窗外面、當日係證人王o毅前去找尋被告 )正好相反。是以,證人王o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內容多 處與上開譯文相悖,自難僅憑證人王o毅此部分有瑕疵之證述 ,遽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㈥至證人林o安於警詢及偵查中雖均證稱其有向被告購買過甲基 安非他命乙情(警一卷第33至36頁、第40頁、偵一卷第26頁反 面),惟證人林o安此部分之證述,僅涉及被告是否有販賣甲 基安非他命給證人林o安之犯行,仍無法證明被告確有於理由 欄一㈠㈡所示之時間、地點,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 證人王o毅之事實,自難以證人林o安此部分之證述,對被告 為不利之認定。
㈦至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查獲現場暨扣案 物品照片(警一卷第48至57頁、警二卷第41至42頁),以及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 包、行動電話1 支等物,固能證明員 警有於105 年3 月15日7 時許,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被 告位於高雄市○○區○○路00巷0 ○0 號之住處實施搜索,當 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 包、行動電話1 支之事實, 以及被告可能涉有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但仍 無法據以認定被告確有於理由欄一㈠㈡所示之時間、地點,販 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證人王o毅之犯行,自無法以此 部分之證據,對被告為不利之認定。
㈧準此而論,證人王o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確有不可採信之 情形,已如前述,而證人林o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以及 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 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查獲現場暨扣案物 品照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 包、行動電話1 支等物, 亦無從據以補強認定被告有為理由欄一㈠㈡之犯行。從而,依 公訴意旨所提出之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為本案之犯行。五、綜上所述,公訴意旨認被告涉嫌前揭犯行所憑之證據,尚未 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 度,依刑事訴訟制度「倘有懷疑,即從被告之利益為解釋」 、「被告應被推定為無罪」之原則,即難據以為被告不利之 認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甘雨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胡慧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附表一:(警一卷第24至25頁、院卷第169 頁反面至170 頁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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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通話時間(│監察對象 │通話對象 │ 內容 │
│ │民國) │(A) │(B)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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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4/15 │0000000000│0000000000│B : 喂!昨天我檳榔盤給你,你那個,你的2 包│
│ │20:08:37 │(王o毅)│(黃宇琪)│拿去還剩下幾包? │
│ │ │ │ │A : 還剩幾包喔!等一下我算一算再跟你講。 │
│ │ │ │ │B : 好!好! │
│ │ │ │ │A:你找不找得到? │
│ │ │ │ │B : 有啦! 找完了,我在吃東西,看你2包拿去 │
│ │ │ │ │了還剩下幾包檳榔。 │
│ │ │ │ │A:我算一算再跟你講,你在哪裡? │
│ │ │ │ │B:我在大寮。 │
│ │ │ │ │A:算一算再跟你講。 │
│ │ │ │ │B:好。 │
├──┼─────┼─────┼─────┼─────────────────────┤
│2 │104/4/16 │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
│ │00:09:05 │ │ │B:有嗎? │
│ │ │ │ │A:這裡總數28啊! │
│ │ │ │ │B:好。 │
│ │ │ │ │A:嘿啊! │
│ │ │ │ │B:那你還要給我多少? │
│ │ │ │ │A:我算算看。 │
│ │ │ │ │B:要不然明天我再打給你。 │
│ │ │ │ │A:好啊! │
│ │ │ │ │B:好好好。 │




├──┼─────┼─────┼─────┼─────────────────────┤
│3 │104/4/16 │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
│ │22:26:58 │ │ │B:你那裡連那個都沒有了啊? │
│ │ │ │ │A:哈? │
│ │ │ │ │B:你那裡都沒零星的嗎? │
│ │ │ │ │A:啥? │
│ │ │ │ │B:我說你那裡都沒零星的嗎? │
│ │ │ │ │A:沒有啊! │
│ │ │ │ │B:完全都沒有喔? │
│ │ │ │ │A:就拿給人了。 │
│ │ │ │ │B:雞掰啊!幹! │
│ │ │ │ │A:阿你那個有啊!你那個我有給你留。 │
│ │ │ │ │B:哈? │
│ │ │ │ │A:你的我有給你留。 │
│ │ │ │ │B:對啊!我講,你那裡2個嗎? │
│ │ │ │ │A:嘿啊! │
│ │ │ │ │B:還有嗎? │
│ │ │ │ │A:就只有你那2個而已。 │
│ │ │ │ │B:那你現在人在哪裡? │
│ │ │ │ │A : 我在林園,我等一下回來再打給你。 │
│ │ │ │ │B:會不會很久? │
│ │ │ │ │A:不會。 │
│ │ │ │ │B:喔!喔!你那邊還有我的2個嗎? │
│ │ │ │ │A : 嘿啊! 還有你的份,你的份我有給你留起來│
│ │ │ │ │。 │
│ │ │ │ │B:喔!那樣那個,我等你。 │
│ │ │ │ │A:好。 │
│ │ │ │ │B:好。 │
│ │ │ │ │ │
├──┼─────┼─────┼─────┼─────────────────────┤
│4 │104/4/16 │0000000000│0000000000│A:你在哪裡? │
│ │23:04:17 │ │ │B:我家我家。 │
│ │ │ │ │A:好啊!我差不多15分到。 │
│ │ │ │ │B:好。 │
└──┴─────┴─────┴─────┴─────────────────────┘
附表二:(警一卷第25至26頁、院卷第170 頁反面至171 頁反面)
┌──┬─────┬─────┬─────┬─────────────────────┐
│編號│通話時間(│監察對象 │通話對象 │ 內容 │
│ │民國) │(A) │(B)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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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8/7 │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
│ │21:03:02 │(王o毅)│(黃宇琪)│B:阿你在哪裡? │
│ │ │ │ │A:在這裡啊! │
│ │ │ │ │B:好啊!好好好。 │
│ │ │ │ │A:你要回去了嗎? │
│ │ │ │ │B : 我要回來了,那你在那裡等我就好了。 │
│ │ │ │ │A:好啊! │
├──┼─────┼─────┼─────┼─────────────────────┤
│2 │104/8/7 │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
│ │21:05:32 │ │ │B:喂! │
│ │ │ │ │A:嘿! │
│ │ │ │ │B:你說,你說你在哪裡? │
│ │ │ │ │A:在那個「嘉寶仔」旁邊這裡。 │
│ │ │ │ │B:哭爸!你騎到你朋友那裡,你娘的。 │
│ │ │ │ │A:哪裡啊? │
│ │ │ │ │B : 我在唱歌這裡,你來啊! 嘿啊,你來啊! │
│ │ │ │ │A:哪裡啊? │
│ │ │ │ │B:唱歌這裡啊!SEVEN對面這裡啊! │
│ │ │ │ │A:你們在那裡唱歌嗎? │
│ │ │ │ │B:嘿啦! │
│ │ │ │ │A :好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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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4/8/7 │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
│ │21:17:23 │ │ │B:幹!你是要多久? │
│ │ │ │ │A:好啦!馬上到了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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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4/8/7 │0000000000│0000000000│A:在哪裡啊! │
│ │21:33:45 │ │ │B:在這裡啊! │
│ │ │ │ │A:從門窗拿出來就好了啊! │
│ │ │ │ │B:雞掰有人啊!我走出去,我走出去。 │
│ │ │ │ │A:好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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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