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5年度,5420號
KSDM,105,簡,5420,2017041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54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茂山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偵字第225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圖利媒介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保險套貳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於民國105 年8 月30日15時許,基於圖利媒介性交之 犯意,媒介男客許志成前往高雄市○○區○○○路000 號「 簡單生活商務旅館」201 號房,與應召女子程月華進行俗稱 「全套」(即性器插入之性交行為)之性交易,約定性交易 費用新臺幣2,600 元,甲○○從中抽取600 元(含房租)以 營利。嗣於同日16時10分許,經警到場執行臨檢,當場查獲 甫進行性交完畢之許志成程月華(性交易費用尚未收取) ,並在甲○○身上扣得保險套2 枚。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二)證人許志成於警詢時之指述。
(三)證人程月華於警詢時之指述。
(四)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檢查記錄表、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蒐證照片。
(五)扣案之保險套2 枚。
三、所犯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 條第1 項前段之圖利媒介性交 罪。
四、累犯加重:
被告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102 年度簡字第3909號判處 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於103 年5 月26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 完畢,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 其刑。
五、量刑:
審酌被告另有賭博及妨害風化等前科,素行欠佳,意圖營利 媒介男客與應召女子從事色情性交易,從中抽佣營利,妨害 社會風化,危害非輕;兼衡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 經查獲媒介1 組男女從事性交易,情節相對較輕,學歷專科 畢業,經濟勉持,及其犯罪之動機、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



、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沒收:
扣案之保險套2 枚,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 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性交易報酬因尚未領取 ,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
七、應適用法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31 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 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1 條第1 項前段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