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296號
KSDM,104,訴,296,2017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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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5號
                   104年度訴字第29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年泰貿易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張兆文
選任辯護人 謝嘉順律師
被   告 證澧環保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蘇靖貴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律師
      林清堯律師
被   告 蔡志雄
選任辯護人 許龍升律師
被   告 林明國
選任辯護人 洪鐶珍律師
      楊譜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1902 號)及追加起訴(104 年度偵字第904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張兆文等人因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前經本院於民 國106 年3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 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姚億燦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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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證澧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年泰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