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再易字,106年度,22號
KSHV,106,再易,22,2017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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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22號
再審原告  林仰平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吳俊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再審原告對本院105 年度再易字第56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
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86,453 元,應徵裁判
費9,585 元,未據繳納,再審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
民國106 年4 月21日以106 年度聲字第38號裁定駁回確定,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依同法第502 條
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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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