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9號
再審原告 亞洲大戲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貞淑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文豹等遷讓房屋事件,提起再審之訴
,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99,500 元,應徵再審
裁判費72,780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
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
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李昭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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