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10號
再審原告 亞洲大戲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貞淑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文豹間確認建物所有權等事件,提起
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10,800 元,
應徵再審裁判費76,047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
、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
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
,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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