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上易字第45號
上 訴 人 李張阿英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律師
被上訴人 允順清潔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王黃淑敏
被上訴人 曹賜斌即曹賜斌整形外科診所
訴訟代理人 陳胤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已於民國106 年3 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程序,期
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