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勞上易字,105年度,45號
KSHV,105,勞上易,45,2017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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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上易字第45號
上 訴 人 李張阿英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律師
被上訴人  允順清潔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王黃淑敏
被上訴人  曹賜斌即曹賜斌整形外科診所
訴訟代理人 陳胤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已於民國106 年3 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程序,期
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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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