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勞上字,105年度,31號
KSHV,105,勞上,31,2017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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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上字第31號
上 訴 人 李玉明
訴訟代理人 孫大昕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斯巴克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堂
訴訟代理人 梁建平
      王國傑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
14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欄位中關於「邱泰錄」之記載,應更正為「郭慧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法官欄位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 謝靜雯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管安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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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斯巴克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