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341號上 訴 人 莊臣(原名呂恩鴻)被 上訴 人 許秀娥 洪存德 洪俊發 洪俊傑 薛西卿 洪森德 王水萍 王淑芬 王逸龍(原名王國文) 陳能鶴 劉春冬 呂志強兼前列12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俊裕被 上訴 人 張曉雯 王建利 呂淑嬋 戴美英 戴美鳳 關紹紳 莊紫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權利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5 月1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洪以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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