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6年度,418號
KSHM,106,聲,418,20170418,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進雄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
度執聲付字第19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竊盜、詐欺、公共危險、妨害自由等罪,嗣經本院裁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106 年4 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7 年11月6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