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6年度,364號
KSHM,106,聲,364,2017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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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正龍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正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蕭正龍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蕭正龍業於民國106 年3 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6 年11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蔡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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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