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侵附民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0000-000000 (姓名年籍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律師
被上訴人 魏OO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性自主(105 年度侵上訴字第87號)之損害
賠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 年8 月
31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 年度侵附民字第10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及準備書一狀所載 。
二、被上訴人答辯及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四、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諭 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05 年 度侵上訴字第87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 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 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 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任森銓
法 官 鍾宗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