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大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大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大和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6年4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顏世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