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再字,106年度,2號
TNHV,106,重再,2,20170413,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賴惠玲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游萬隆間拆屋還地事件,提起再審之訴
,經核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664,213元(
計算式:28965 元x477.59 平方公尺+28959元x477.6平方公尺)
,應徵再審裁判費383,24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
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之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
,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陳學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
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宛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