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上字第20號上 訴 人 王榮堂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被上訴人 鄭毓樺即鄭淑蘭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吳俊宏律師 邱煒棠律師 林韋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受命法官 羅心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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