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310號
上 訴 人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律師
廖格蔚
被 上 訴人 蔡義仁
蔡儀正
鐘定楠即鐘偉能
林素蘭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王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5月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
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張家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信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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