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84號上 訴 人 廖煙泉訴訟代理人 廖建彰視同上訴人 張碧卿訴訟代理人 廖緯家被 上訴 人 廖錦源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共有物分割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學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宛妮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