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8號
TNHV,102,重訴,8,2017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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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號
原   告 沈承峰 
      盧春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宜律師
被   告 洪燦輝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孫守濂律師
參 加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郭姿君律師
複代理人  楊貽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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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