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號
原 告 沈承峰
盧春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宜律師
被 告 洪燦輝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孫守濂律師
參 加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郭姿君律師
複代理人 楊貽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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