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75號
TNHM,106,聲,275,2017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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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育璁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
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育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育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06年4月07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 為民國109年1月03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爰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志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全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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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