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沿潮(原名林炎朝)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
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沿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沿潮(原名林炎朝)前因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4 月7 日核准假釋,而縮短 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7 年5 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陳弘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乃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