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非抗字,106年度,163號
TCHV,106,非抗,163,2017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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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非抗字第163號
再抗告人  林秋燕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報世界遊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第61
號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再抗告。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 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 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第1項)。上訴人之配偶、三親 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 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2項)。第1項但書及第2 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第3項)。上訴人 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 ,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 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 法裁定駁回之(第4項)。」復按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抗 告及再抗告,除該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 程序之規定,而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章節中第495條之1則規 定準用第三編第二章第三審程序之規定,是非訟事件法之再 抗告,亦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關於律師強制代理之 規定。
二、本件再抗告人於民國106年3月28日對原法院106年度抗字第6 1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惟未依上開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 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後7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抗 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美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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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界遊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