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28號
再審聲請人 曾聰明
代 理 人 魏桂卿
再審相對人 林寶堂
林宗勳
陳雪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和解書無效撤銷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
國106年3月20日本院106年度再易字第2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係準用再審之訴之規定,故對於確定裁定聲請 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 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否則,其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且未表明者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而所謂表明 再審理由,即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 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無具 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最高法院64年臺聲 字第76號、70年臺再字第35號判例參照)。又當事人提起再 審之訴或聲請再審,雖聲明係對某件再審判決或裁定為再審 ,但審查其再審訴狀理由,實為指摘原確定裁判或前次之再 審裁判如何違法,而對該聲明不服之再審判決或裁定,則毫 未指明有如何法定再審理由。此種情形,可認為未合法表明 再審理由,逕以其再審(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為不合法駁回 之,亦經最高法院69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定㈠闡釋明確 。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雖主張本院106年度再易字第22號確定裁 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法第496條第1項及同法第497條 辯論攻防,重要證據漏未審酌情事,而據以提起本件再審之 聲請云云。惟依附件再審聲請狀所載意旨,本件再審聲請人 僅係一再指摘:本院000年度○○字第00號是000年度○字第 00號清償借款事件(下稱00號訴訟)之延伸,無論是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000年度0000號分配表異議之訴判決,或是兩造 於00號訴訟103年5月6日準備程序、同年5月28日言詞辯論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台中地院)000年度○字第000號求 和解書無效撤銷事件辯論庭、本院000年度○○字第000號請 求和解書無效撤銷事件105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等4次攻擊防 禦辯論及舉證是如此明確有據,足以動搖原確定基礎等情。
由此足見本件再審聲請人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然核 其再審意旨,實僅係對前訴訟程序本院000年度○○字第000 號確定判決或本院000年度○○字第00號確定裁定等其他裁 判有所指摘,並未具體表明原確定裁定有何法定再審原因, 則揆之前揭說明,其所為本件再審之聲請,自難認為合法。三、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 第502條第1項所明定。查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既 非合法,依法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元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