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蕭傑駿 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律師複代理人 莊永頡律師被上訴人 柯火龍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沈暐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朔姿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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