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347號
上 訴 人 王君郁(即王全國之承當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全福間因返還委任管理財產等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
(下同)1,970,253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0,903元;又上訴第
三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選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者為
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
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
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