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上字,106年度,25號
TCHM,106,附民上,25,2017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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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上字第25號
上 訴 人 曾煥庭即冠毅部品商行
被上訴人  廖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本院106
年度附民上字第25號中華民國106 年3 月9 日第二審附帶民事訴
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又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 ,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2 項之所謂「對於 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係指有合法之上訴而言( 最高法 院29年附字第215 號判例、88年度台附字第83號判決意旨參 照) 。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 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有刑事訴 訟法第384 條前段定有明文;而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 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 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亦有 明定。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附民被告廖志賢被訴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審 法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247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 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9 日106 年 度上訴字第74號刑事判決亦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及 判例、判決意旨說明,本件上訴人即附民原告曾煥庭即冠毅 部品商行對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上訴,應以對於刑 事訴訟之判決有合法上訴時,始得為之。然查,本院106 年 度上訴字第74號刑事判決於106 年3 月9 日宣判後,上開判 決書業經檢察官於106 年3 月21日合法收受,而被告及其選 任辯護人則分別於106 年3 月13日、同年月14日分別合法收 受,有送達回證附於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74號刑案卷內可 參,然迄於106 年4 月6 日止,本院均未收受上開刑事案件 之聲明上訴狀,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上訴,因無對刑事訴訟之合法上訴, 自難認為合法,且屬不得補正事項。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2 項、第490 條前段 、第384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黃 齡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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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