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軍上訴字,106年度,1號
TCHM,106,軍上訴,1,2017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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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軍上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仲崇嶠
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律師
      賴思達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
度軍訴字第5號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1462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乙○○緩刑參年。
犯罪事實
一、乙○○為陸軍第○軍團步兵104旅上校參謀主任(從民國77 年8月18日入伍至105年7月1日退伍),甲001(真實姓名、 年籍詳卷密封袋)為陸軍第○軍團步兵104旅上士資訊士。 甲00 1因甫生育幼兒,尚有哺乳母奶需求,而以此等家庭因 素,於104年7月18日19時45分許,僅經陸軍第○軍團步兵 104旅中校作戰情報科長林○○同意即請假離營,嗣於翌( 19)日5時55分許,乙○○在集合場實施點名,甲001因而未 到,乙○○認林冠曄無核假權限,甲001之請假手續屬未完 成,要求召回甲001,同日6時15分許,陸軍第○軍團步兵 104旅中尉通信官許○○以電話告知甲001,甲001隨即於7時 5分許返回旅部1樓資訊室,經許○○告知甲001關於點名之 經過,嗣於7時14分許,營區發生跳電情形,甲001先進行回 報軍團之事後,隨即至旅部2樓參謀主任辦公室外等候,準 備向乙○○報告,適林○○由參辦室離開,見狀即先告知甲 001:乙○○之妻兒在參謀主任辦公室等語,甲001知曉後在 外等候,待參謀主任辦公室浴廁燈熄滅後,始敲門報告:報 告主任,資訊士報告等語,乙○○聽聞後,走出參謀主任辦 公室,並將門關上,與甲001站在參謀主任辦公室門口之走 廊上,乙○○見甲001貌似哭過,隨即以身體靠近甲001,並 以2手環抱甲001肩膀,微笑對甲001說:沒事沒事等語,隨 即放開左手,以右手搭住甲001右肩,帶同甲001一同往前行 走,經過旅長室進入貴賓室,乙○○開啟貴賓室自動門後, 甲001跟隨乙○○進入貴賓室,乙○○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 意,以2手環抱甲001肩膀及背,以身體貼近甲001身體,甲 001以左手擋在胸前,拉開距離以示拒絕,乙○○無視甲001 拒絕之動作,假意安慰甲001,詢問甲001:是否公婆對妳不 好等語,甲001否認,乙○○竟詢問:可以親你嗎等語,同



時迅速以手托住甲001下巴,並親吻甲001嘴唇,約5秒後, 乙○○停止動作,向甲001表示:其實我一直很喜歡妳和妳 的孩子等語,語畢又再度迅速親吻甲001,親吻之際,同時 以左手隔著衣服撫摸甲001乳房,甲001隨即以手推開乙○○ 之手掌,乙○○明知甲001表示不願意,仍第3次強吻甲001 ,甲001乃以雙手推乙○○肚子,將乙○○推開,向乙○○ 表示:主任,現在跳電,要先去處理等語,同時去按貴賓室 之自動門按鈕,乙○○回答:好,中午再來找我等語,甲 001答覆:是,謝謝主任等語,同時離開貴賓室。乙○○即 以上開違反甲001意願之方法,而對甲001強制猥褻得逞。甲 001返回資訊室後,隨即處理相關業務,惟因心情恐懼,故 撥打電話予陸軍第○軍團步兵104旅作戰情報科中士資訊士 廖○○求助,嗣又告知許○○案發情形,同日9時許,乙○ ○要求許○○轉告甲001,查完跳電情形後回報,甲001因不 願意面對乙○○,而拜託許○○向旅長報告案情,同日9時 28分許,許○○向旅長報告,甲001並要求請假離營,因乙 ○○不同意,遂由政戰主任先行准假,讓甲001離營。二、案經甲001委由林瓊嘉律師王素玲律師訴由臺中憲兵隊移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犯罪,非依本 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現役軍人 之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仍應依本法追訴、處 罰。」,是以軍事審判法乃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應優先適 用之。而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34條、第237條於102年8月13 日修正公布,除第1條第2項第2款自公布後5個月施行外,其 餘自公布日施行,即自102年8月15日施行。修正後軍事審判 法第 1條規定:「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 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現役軍人非戰時犯下列之罪者, 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一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至第46條 及第76條第 1項。二前款以外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依同法第 7條規定所稱「 戰時」,「謂抵禦侵略而由總統依憲法宣告作戰之期間。戰 爭或叛亂發生而宣告戒嚴之期間,視同戰時。」,因現時並 無上述總統宣告作戰、或有戰爭、叛亂而宣告戒嚴,自非屬 戰時)。查被告乙○○案發時任職陸軍第○軍團步兵104旅 上校參謀主任,迄於105年5月1日退伍,有其個人電子兵籍 資料及陸軍第○軍團指揮部105年4月29日陸十軍人字第1050 005448號函(見原審卷第17頁)在卷可稽,是被告於本案犯



罪行為時為現役軍人,所犯係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7 款妨害性主罪章之罪,犯罪發覺時被害人甲001於憲兵隊製 作筆錄之日期為104年7月23日,被告亦在服役中,依修正後 之軍事審判法規定,即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追訴、處罰,本 案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 依法有審判權。
二、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 項之規定,司法機關所製作 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 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為免揭露被害人之 身分,本件判決書犯罪事實欄及理由欄,關於被害人僅記載 渠代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密封袋),合先敘明。三、證據能力方面:
㈠、按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08 條規定囑託醫院、學校 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時,祇須其以言詞或書面提 出之鑑定報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206條第1項、第208條所 規定之形式要件,即具有證據能力,此即屬於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第1項所稱「法律有規定」之特別情形(最高法院96年 度台上字第6842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測謊鑑定究竟有無證 據能力,刑事訴訟法並無明文規定。惟實務上,送鑑單位依 同法第208條第1項規定,囑託機關為測謊鑑定,受囑託機關 就鑑定結果,以機關名義函覆原送鑑單位,該測謊鑑定結果 之書面報告,即係受囑託機關之鑑定報告。而機關之鑑定報 告,並不當然具有證據能力,惟若其形式上符合測謊基本程 式要件,包括:①經受測人同意配合,並已告知得拒絕受測 ,以減輕受測者不必要之壓力。②測謊員須經良好之專業訓 練與相當之經驗。③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④受測 人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⑤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之外力干 擾等要件,即得賦予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2 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卷附測謊鑑定書,係經告訴人甲00 1 同意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囑託李錦明儀 測服務有限公司進行測謊鑑定所得結果,而執行測謊人員李 錦明業已具備測謊之相當經驗及專業技能(李錦明為中央警 察大學警政研究所碩士,美國喬治亞洲國際測謊學校研習測 謊技術及性侵害測謊技術課程結業,具有中華民國鑑識科學 學會會員資格,該施測人員多年來迄今實際從事測謊鑑定工 作件數達 817件,經驗豐富《見測謊鑑定報告之簡歷說明》 ),並於實施測謊鑑定前,徵得告訴人之書面同意,並已詳 列測試環境狀況良好、施測儀器廠牌型號(Lafayette-LX50 00電腦測謊儀)、施測過程、鑑定方法、測謊圖譜數據分析 、施測問題設計及圖譜顯示結果,有測謊鑑定書相關附件可



參。鑑定人據以判斷告訴人有無「不實反應」之關鍵性問題 ,其中(一)你說那天(104/7/19)他(乙○○)有用手摸 你胸部這件事,有沒有說謊?(答:沒有。)(二)你說那 天(104/7/19)他(乙○○)有用手摸你胸部這件事,有沒 有騙我?(答:沒有。)等設題,均係就「具體行為」有無 之測試題目,亦有前述測謊鑑定說明書及相關資料在卷可參 ,應具有專業可靠性。故本案測謊結果有其一定之科學流程 與理論基礎,合於基本程式要件及待證事實需求,自具有參 考價值,得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之補強證據。被告及其辯護人 於原審雖就本件測謊鑑定報告之證據能力表示爭執,然如上 所述,本件測謊鑑定報告應具可信性,並經本院於審判程序 中進行調查,提示供其等表示意見,業經合法調查自應具有 證據能力。
㈡、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惟因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必須對於被告 之犯罪事實負舉證之責,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 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 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 ,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乃於 修正刑事訴訟法時,增列第 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 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 者外,得為證據。」,亦即承認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官前所 為之陳述於積極上具有某程度之可信性,除消極上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均得為證據。故主張其為不可信積極存在之 一方,自應就此欠缺可信性外部保障之情形負舉證責任,始 得主張其無證據能力。經查,證人甲001、林○○、許○○ 於偵查中在檢察官前具結後所為之陳述,均係本案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核其性質固屬傳聞證據,惟從上 開證人陳述時之客觀情狀觀之,該等證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 已具結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並證述明確,且渠等證述內容亦 與本件犯罪事實有相當之關聯性,被告及辯護人等復未提出 任何證據足認上開證人有受違法訊問等顯不可信或其他不適 當之情況發生,揆諸同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渠等於偵 查中在檢察官前所為之言詞陳述,自有證據能力。㈢、再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 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 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 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 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 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 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 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案於下列判決理由中所引為證據 使用之供述證據,至本院審結前,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 均表示沒有意見,不爭執其證據能力,復經本院審酌各該證 據作成時之情況,亦無不法取供者,皆適合資為判斷本件事 實之基礎,故均有證據能力。
㈣、又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 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 所為規範;其非供述證據之書證、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 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 述證據,尚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倘此等非供述證據並非 違法取得,且已由法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應認有證據能 力。本判決於下列理由中所臚列之非供述證據,查非公務員 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者,並已由本院於審理時依法對當事人 提示及告以要旨而踐行調查程序,徵諸上開說明,亦有證據 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對於上開犯罪事實自白不諱,其於原審審理時矢口否認有 何強制猥褻犯行,於原審105年 10月21日審理時辯稱:當時 甲001有同意,並沒有反抗,也沒有用手推,雙方是合意,伊 並沒有強制云云。
二、惟查:
㈠、被告前於104年7月19日、104年7月29日於憲兵隊調查時,及 於104年11月 25日偵查中均係辯稱:是告訴人甲001主動要求 進入貴賓室洽談,伊沒有與告訴人有身體上碰觸情形,是有 人企圖誣陷云云(見臺中憲兵隊移送卷宗第29、58、59頁; 104年度偵字第21462號偵卷第38頁反面、41頁);原審 105 年5月 20日準備程序時,被告猶一再辯稱:甲001在走廊一直 哭泣蠻傷心的,是甲001要求進入貴賓室洽談,其並未與甲001 有任何肢體接觸,談話時其與 甲001距離約1公尺左右云云( 見原審卷第28頁反面、30頁);嗣於原審 105年9月19日、9 月30日、10月17日多次審理時被告亦持相同抗辯,迄至原審



105年10月 21日審理時被告猶為相同辯詞,直至該次審理庭 就犯罪事實為答辯時,被告始供承其確有主動帶同甲001前往 貴賓室,有對甲001為親吻前後3次、有撫摸 甲001胸部之行為 等語,卻同時辯稱是合意行為云云(見原審卷第 188頁反面 至 189頁),觀之被告前後辯解,明顯矛盾不一,可知被告 供詞存有避重就輕、企圖卸責之嫌,可信性尚有疑義。而被 告既辯稱:當時是雙方合意乙節,參以雙方若係合意為之, 被告為何一開始未能坦然承認有親吻、撫摸之情,反要故意 誤導偵查方向,尤有甚者,被告竟於偵查中反告甲001誣告( 見104年度偵字第21462號偵卷第73頁之104年度偵字第27751 號不起訴處分書),質疑甲001說謊,企圖使甲001受刑事處罰 。且因被告否認、誤導上情,致使檢察官於偵查中傳喚證人 甲001、許○○、林○○、陳○○及原審於審理中傳喚證人 甲001、許○○,林○○、廖○○等人,均忙於查證告訴人 甲001是否因請假未合規定經召回而故意誣陷、甲001有無可 能主動要求進入貴賓室談話等節及原審於審理中傳喚證人楊 ○○、劉○○查證衛生紙殘留被告唾液之可能、真假乙節。 依被告先前一再明知不實猶故意否認、掩飾有對甲001親吻 、撫摸之舉,益徵其心虛之情。職是,其嗣於原審審理時辯 稱是雙方合意云云,是否真實,尚有疑竇。
㈡、前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甲001於偵查中指訴綦詳,參諸證 人即告訴人甲001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問:我就敲門說報 告主任,這裡,資訊士報告. . . 然後呢?)主任走出來之 後把他的內門跟紗門都關起來」、「然後看我眼睛紅紅的, 然後就抱我一下」、「就用手這樣抱著我(被害人以動作表 示:將雙手環抱於胸前後,將右手掌往後伸展,以右手掌觸 碰肩膀背後)」、「身體微微靠近我,然後拍我的上背三下 」、「然後告訴我說沒事了沒事了,然後笑笑的」、「他看 到我之後然後抱到我,然後我當時以為他要安慰我」、「有 覺得奇怪,但是我以為他只是要安慰我就是這樣拍拍我,就 很像大哥對下面部屬這樣拍拍」、「然後他就搭著我的右肩 ,用他的右手搭我的右肩,然後把我帶到他的旁邊的辦公室 在走廊,引導我到貴賓室去」、「剛開始引導我就輕搭我的 肩,然後我就跟著他一起走」、「走到貴賓室門口,他就按 門控,他就走在前面我走在他後面」、「走到貴賓室裡面, 進去之後就繼續抱著我」、「面對面他繼續抱著我」、「兩 隻手抱著我,我的背」、「大概是肩膀、背這個位置」、「 他一直想要貼著我,所以我用手在中間一直隔著,用我左手 」、「他長的很高大,我的頭大概只有到他的胸口,用他的 胸部靠近我的上半身」、「我的頭大概可以靠著他的胸部」



、「他貼過來我手就擋著了」、「伸手起來讓我們的中間有 點距離」、「臉側著」、「是我的臉頰有貼到他的胸,但是 是可以呼吸的,沒有緊抱」、「因為我不可能抱他,我只用 我的左手擋著」、「左手在中間,讓他不要靠近我」、「他 問我說怎麼了?是你公婆對你不好嗎?」、「我說沒有沒有 ,主任,他們對我很好」、「主任就對我說00我可以親你 嗎?然後就,就很快速的抓著我的臉」、「一隻手,他的右 手抓住我的下巴,微微抬高,然後馬上就親」、「(問:他 用手去抓你的臉你有出力去反抗嗎?)當時沒有反抗」、「 (問:沒有反抗的原因是什麼?)因為太快了」、「(問: 你用左手放在胸前是反抗?他知道你在反抗嗎?)這個我就 不知道了,就是我的手一直保護著我自己,不想跟他貼這麼 近」、「然後就直接親我,他舌頭一直想要靠近我嘴巴裡面 」、「就是感覺他要對我喇舌」、「硬要伸進我的嘴巴裡」 、「他很用力,然後用他的舌頭把我的嘴巴給打開,然後舌 頭要伸進來跟我,就是要跟我喇舌的那種感覺」、「我的牙 齒後來應該是有點半開著,因為他很強硬」、「整個身體然 後整個一直靠近我,然後舌頭伸進來」、「(問:你到底是 來不及反抗還是被施強制力?)我來不及反抗他,然後他就 硬來了」、「(問:你的意思是他在你嘴巴來不及閉起來的 時候舌頭已經伸進去了」、「他乘我來不及的時候強親我」 、「(問:所以你的意思是說他舌頭伸進去是因為你嘴巴來 不及閉起來?)對」、「(問:多久?)5-10秒」、「然後 他抬起頭,跟我說,然後跟我說00我一直很喜歡你跟你的 孩子」、「然後就跟剛一樣他就突然來親我,就馬上低頭, 然後來親我」、「對,講完話就馬上伸進嘴巴裡面,應該是 喇舌的動作」、「時間真的很突然,他講完話馬上抬起頭, 講完話又馬上低頭親我」、「然後他用他的左手來摸我的右 胸部」、「親了大概4 、5 秒,手還摸我的胸部」、「他第 一次有抓我的下巴,第二次沒有,就直接湊上來」、「他用 大拇指迴我的乳頭,先用整個左手掌抓住整個右邊的乳房, 同時用大拇指迴我的乳頭,迴一次」、「我就趕快把他的手 撥開了,用我的右手」、「推他的手肘的地方把他的手推開 」、「然後他抬起頭又親我第三次」、「他抬起頭,又親我 第三次,然後我就把他推開」、「他抬起頭,馬上又親我第 三次,親了大概2 、3 秒,我就跟他說主任現在跳電了,我 要趕快回去處理」、「然後這樣子是嚇傻了,親我我不知道 怎麼去反應,直到他摸我胸部,我就覺得他真是太誇張,我 就把他手撥開,然後他還親我第三次,我就趕快把他推開, 然後當作我要離開,我那時候就想說我要離開現場回去處理



公務,然後我不知道該怎麼面對」、「(問:應該說第三次 他已經知道你在反抗,所以他就不顧你的反抗?)對」、「 其實我有反抗,撥開他的手很明顯的反抗」、「我撥開他的 手,他就低頭,馬上親我第3 次」、「(問:一樣就是舌頭 要伸進來」、「(問:有伸進去嗎?)有」、「時間一樣很 快,撥開他的手,馬上就抬起頭,然後他就親我,所以我就 把他推開這樣」、「(問:但是還是被親到兩秒?)是」、 「我覺得我沒辦法再忍受那個,自己一個人,可能是他親我 或摸我,我沒辦法再去忍受那個,我一定要跟別人講才會覺 得可能舒服點,不然我會覺得我好不舒服,好壓抑喔」、「 我本來要打電話給我的老公,可是那時候才8 點40,因為小 孩還小,一個4 歲,一個1 歲,他如果帶著兩個小孩衝來找 我,很危險,所以我就打電話給我前面的同事,他叫廖郁睿 ,我剛開始還在想說整件事他會相信嗎?‧‧我就跟他說, 郁睿我告訴你一件事情,我上樓找主任,主任對我做了這些 事,親我然後摸我,然後他就跟我說,好,學姐我馬上回來 ,但是你一定要告訴長官‧‧,我不敢再走進我的辦公室, 我就拿手機跟鑰匙,機房的鑰匙,地下室的鑰匙,就走到停 車場,我就坐在地上,我就打電話給○○‧‧然後沒久○○ 就走出來了,然後我就跟○○說剛主任對我做了這些事,瑞 ○就跟我說要不要我先告訴林00,他是我老公,我跟她說 不要不要,現在還早,小孩還在睡‧‧她跟我說要不要告訴 旅長,我跟她說先不要,先不要,我現在還很慌張,讓我冷 靜一下該怎麼處理,但是我唯一可以肯定的是,我不敢再走 進去大樓裡面,因為主任辦公室就在我們辦公室上面,我怕 他來找我,我跟○○說那我們先用公務為由,你去巡警監系 統‧‧我就請○○去幫我回辦公事拿車子的鑰匙,拿出來之 後我就跟她去巡各單位的設備」、「到砲兵營的時候大概9 點,那邊的戰情官打電話給我‧‧我說我跟通訊官在巡檢網 路設備,他說主任在找你,我說好好好,我知道了知道了, 那我知道之後我就,我不敢再回撥電話給主任,我就用營區 裡面收訊不好的理由,然後傳簡訊給他,報告主任在檢查什 麼設備,因為收訊不好撥電話撥不出去,然後傳出去,那他 有回傳給我,就是六個字,『好的,回來找我』」、「那時 候,已經這樣子對我還要找我,第一次是集合,第二次是打 電話給我,第三次叫戰情官打電話給我,我不知道該怎麼辦 ‧‧到三營的時候,我就打電話給我老公,我就跟他說爸爸 等一下我有一件很重要的事,我要告訴你,我要回家一趟, 那我就簡短的跟他交代完之後,我就跟瑞敏再回到我們大樓 旁邊開車,回報警監狀況跟網路設備,回報後參謀主任還是



跟○○說,好,叫00回來找我,我就跟○○說,我不行了 ,主任剛已經這樣對我,他一直在找我,你告訴旅長,於是 ○○就打電話給旅長,那旅長跟政戰主任就知道了」、「政 戰主任跟旅長知道之後,那時候○○也回來,我們3個人就 一起到便利商店那邊去,然後在討論要怎麼辦,後來中間我 跟○○有開車到隔壁單位去,去找我們科長,因為科長那時 候在隔壁旅開會,那時候科長騎著腳踏車,然後我們在隔壁 旅的門口那邊遇到他,就簡單跟科長講這件事情,那因為郁 ○已經回來了,我就跟科長說,科長我可不可以請事假,因 為主任一直找我,後來我回到旅上之後,政戰主任幫我送假 單,但是主任不批,主任不批,後來我跟旅長跟政戰主任報 告這事,政戰主任就打電話給○○跟○○,請他們幫我開假 單,然後去他主任辦公室裡面去拿他的官印出來用印」、「 到禮拜一,那天的事情是禮拜日,禮拜一的早上,瑞敏打給 我,她跟我說,參謀主任打軍線給她‧‧帶到大樓外面去, 叫○○告訴我說,今天下午回來接受調查的時候叫她講話不 要這麼直接緩和一點,因為他老婆哭了一整夜」等語(見原 審卷第68頁反面至89頁);復於原審105年9月30日審理時到 庭具結證稱:「那天早上7時14分跳電,跳電完,我知道這 個狀況無法馬上處理,我知道要趕快去跟主任報告為何我昨 天沒有留宿,我從我們辦公室旁邊上樓,上樓的時候遇到科 長,科長跟我說,用輕音跟我說妳要找主任嗎,我點點頭, 科長跟我說主任的老婆、小孩在裡面,我又再度點點頭表示 知道了,到主任辦公室外面之後,主任的水龍頭跟浴、廁的 燈有開,所以我在他辦公室外面等了一下,我看到主任燈熄 掉後我就敲門,我敲了二、三下說報告主任資訊士報告,沒 多久主任就出來了,出來時主任把他的兩個門都帶上,主任 可能看我眼睛紅紅的,我不曉得,主任就用他的手拍我的背 跟我說沒事了、沒事了,我跟主任解釋為什麼昨天要免留宿 ,我只是回家照顧小孩,接著主任就搭著我的右肩,把我帶 到貴賓室去,帶到貴賓室門開之後就把我帶去左邊的位置, 進去時就抱著我,他是面對面的抱我,我的手在中間有阻擋 ,是面對面用兩手環抱著我,大概就是圈住我肩膀的地方, 我的左手有在中間擋,我當時以為主任是要安慰我,我不曉 得主任的動機,我的手就是在中間阻擋,因他的身體好像有 越來越靠近的感覺,主任問我說怎麼了是你公婆對妳不好嗎 ,我跟主任說沒有、沒有,他們對我很好。接著主任就說OO (證人的名字)我可以親妳嗎,主任就親我了」、「(問: 主任的舌頭有進到妳的口腔內嗎?)有,不曉得持續多久, 但他馬上抬起頭來說OO(證人的名字)我真的很喜歡妳跟妳



的孩子,然後又低頭親我,一樣是舌頭有進入我的口腔內, 主任還用他的手來摸我的胸部」、「(問:被告的手是伸入 妳的衣服內摸妳胸部,還是隔著衣服?)衣服外」、「(問 :有刻意去摸妳的乳頭?)這個我不知道,但就是有摸到乳 頭的位置,因為我有把他的手撥開,他接著抬起頭來要親我 ,有親到我,我有把他推開,我推開這一次我不記得他的舌 頭有無進入我的口腔內,我推開他後說主任現在跳電了,我 要去處理,我就趕快跑去開貴賓室的門,我就跑下樓了,主 任在我離開前有跟我講一句話,他說好,中午再來找我,我 就趕快下樓回去資訊室」、「因頭腦很空,就東摸摸,西摸 摸,反正就是簡單的檢查,因為頭腦太空了,大約10分鐘我 就想說回去辦公室好了,上樓之後剛好遇到集合結束,主任 剛好那時候在樓梯口,問我說怎麼樣,處理的怎麼樣,好了 來找我回報,我也一樣是、是、是,就趕快回到辦公室裡面 ,進去辦公室之後一樣是東摸摸,西摸摸,但有一個很有印 象的是7點58分,因有寫簿冊,我檢查民網,檢查確定連線 後,我就坐在我自己的位置上,又接到主任的電話說事情處 理的怎樣,好了回來找我回報,我覺得很害怕,想說主任會 不會來找我,我就拿著手機跟總機的鑰匙,往大樓外面走, 原本我想要打電話給我先生,但那天才8點14分,小孩才剛 起床,所以我就打電話給我同事廖郁睿,在電話中跟他說○ ○跳電了,你再教我一次開機的順序,他就大概敘述,其實 我也沒有在聽,後來我就跟他說那天早上發生的事情」、「 (問:廖○○如何回應妳?)他說好,學姐我馬上回來」、 「你印象你與廖○○對話時有很激動,或像妳剛才作證時那 樣哽咽?)我講不下去,因為我頭腦很空,因我不知道我跟 他講,他會不會相信我,因主任平常不是這種人,他平常是 很正直的人,不可能會做這種事情」、「掛電話後我就走到 停車場去,到停車場後我坐在地上,頭趴在我膝蓋上,就接 到許瑞敏的電話了,她跟我說可不可以載她去巡營區,我跟 她說好,我的鑰匙在辦公桌上,我有一件很重要的事要告訴 妳,她走下來找我,我就跟她說了」、「她就抓著我的手, 很激動跟我說怎麼會這樣,怎麼會這樣,妳要不要先跟林0 0講,林00是我先生,我跟她說先不要好了,我先想一下 要怎麼做比較好,而且我先生在帶二個小孩,我就載著瑞敏 去巡營區,我說我不敢回去旅部大樓裡面」、「因○○一直 跟我說要不要她打電話給旅長,我說先不要,我先想一下到 底怎麼了,大概要9點左右,我在炮兵營的時候接到戰情官 林○○上尉的電話,他問我OO(證人的名字)妳人在哪裡 ,我說我在炮兵營,他跟我說主任在找妳,我跟他說好、好



、好,我知道了,我用簡訊跟主任報告我的位置在哪裡,主 任有回傳幾個字『好,回來找我』,我們從炮兵營又下山到 三營,我打電話給我先生,跟他說爸爸我等一下可能要請假 ,廖郁睿要回來換我,我有一件很重要的事情要告訴你,然 後我們回來旅部側邊馬路,廖○○也上車了,他坐在我後面 ,許○○打電話給主任,跟他回報營區的警監系統狀況,最 後要關話的時候,主任跟她說叫OO(證人的名字)來找我 ,我就跟許○○說我受不了了,妳打電話給旅長吧,許○○ 就在車上打電話給旅長,這時候我們有三個人在車上,許瑞 敏在車上跟旅長講說辦公室到貴賓室大概發生的經過,後來 我在車上還接到政戰主任楊○○的電話,他大概安慰我一下 ,問我要怎麼處理,我跟他說我希望大家都沒事(證人哽咽 ),他問我二、三次妳確定不法辦嗎,法辦是最快的,我跟 他說主任我希望大家都沒事,在遇到廖○○之前,我跟許○ ○有開車到隔壁單位去找科長,跟科長大概敘述辦公室到貴 賓室大概的經過,科長說好、好、好,科長說他要回單位處 理事情,後來才遇到廖○○,他才上我們的車」、「通完電 話後廖○○就幫我送當天的假單,他就幫我跑104年7月19日 請假的假單」、「(問:在貴賓室,被告抱你、摸你、親你 的過程中,你有沒有表示不要或是拒絕的表達?)第一次親 我,我嚇到了,第二次親我、抱我、摸我胸部我才告訴自己 我要離開貴賓室,撥開主任的手我不知該講什麼《證人哽咽 》,太突然了,我不知道該怎麼樣跟主任說,我只能用動作 告訴他我很不舒服」、「(問:在105年8月12日審理中有勘 驗妳偵訊錄音,在訊問的過程中,有多次提到因為太快了來 不及反應,在貴賓室的過程中,妳是來不及反應、反抗,還 是妳有反抗,但被被告用身體的力量壓制?)讓我想一下《 證人思考後》第一個是他太快了,過程很連續,他親我時我 來不及推開他,他的行為很快速,主任很高大,我很不舒服 的是被告摸我胸部,我就很快撥開他的手,之後主任又抬起 頭來後又親我,我又把他推開,應該是兩個都有,但是主任 親我時,他的手有抓著我的臉,有點大力」、「妳說有點快 ,過程又連續,妳能否告訴我們在貴賓室裡面,這段過程大 概有多長的時間?)我沒有戴錶,但是我知道大概10分鐘, 我7點14分上樓,下樓不到7點半」、「(問:你剛才回答我 說來不及反應及身體的壓制力,應該兩個都有?)對」、「 (問:用身體壓制力的部分,是那一個部分?)主任一開始 是抱我,抓我的臉,抓我臉時我幾乎不太能動,因被告兩手 抓我的臉」等語(見原審卷第126至130頁),參諸證人甲 001上開前後證詞內容可知,渠除了是伊主動打電話給許瑞



敏或是許○○打給伊(對照證人許○○之證詞,應是許○○ 打給告訴人),及被告第一次是用右手抓住她的下巴,或用 兩手抓她的臉之細節略有出入外,就被告確有親吻她3次, 是喇舌式親吻,第2次親吻時同時撫摸她的胸部,迴過她的 乳頭,及一開始在被告抱她接近她的時候,她就以左手擋在 中間,製造距離,表示拒絕,後來被告摸她的胸部時,她確 實有推開被告,作明顯反抗拒絕之意,然被告依然第3次親 吻她,她遂再度推開被告,趕快跑下樓,後來因被告持續找 她,她恐懼再面對被告,遂向廖○○、許○○、科長林○○ 等人告知上情尋求幫助,並迅速請假離營等情,始終證述一 致,並無齟齬矛盾之處,足認係證人甲001親身經歷,因而 印象深刻,且證人甲001上開證述內容,乃平實敘述,未見 刻意渲染誇大情節,渠於偵查中一再猶豫是否要往上報告旅 長,尤其證人甲001迄至原審審理時仍一再證稱被告平時是 個正直、會照顧部屬的好長官,之前不曾對女性部屬有過不 禮行為,之前亦未曾刻意刁難證人甲001等語(見原審卷第 133頁反面),益見證人甲001並未有故意醜化、故為不利被 告之說詞。而證人甲001於案發後第一時間告知廖郁睿、許 ○○、林○○之經過,核與證人廖○○於原審審理時;證人 許○○、林○○於偵查中、原審審理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 ,且證人甲001與被告間又無何仇恨過節,亦據證人廖○○ 、許○○、林○○證述在卷,足認證人甲001當無挾怨報復 ,甘冒偽證之風險而故為誣陷之可能。
㈢、再者,就被告究有無使用強制力乙節,參諸證人甲001於偵查 之證詞似無法肯認,只是就此部分指訴被告第一次有用手抓 住她的下巴外,並未有確實指控被告使用強制力之情,且此 部分證人甲001先前於偵查中是證稱被告用右手抓住伊下巴, 微微抬高,後於原審審理時是證述被告用兩雙手,尚有不一 致之處,證人甲001於偵查中之證詞距案發時間較近,理應記 憶較清晰可採,而衡之男女親吻時,或會伸手觸摸對方臉頰 ,做抬高下巴動作,核屬一自然反應動作,尚難遽認被告此 部分行為定有施用強制力。證人雖稱抓住伊下巴,當係描述 此部分情節,否則證人甲001理應一開始即會指訴被告如何以 強制力抓住伊下巴,致伊無法反抗,做出明顯控訴才是,再 觀之證人甲001於偵查中既稱當時被告用一隻手,右手抓住伊 下巴,微微抬高,然後馬上就親等語明確,既係微微抬高, 更難遽認被告有何施用強制力之情事,且被告身材甚為高大 ,證人甲001相對嬌小,苟認被告當時確有施用強制力之行為 ,證人甲001是否得以迅速掙脫,亦非無疑,故此部分亦有可 能證人甲001因身處緊張情境,全身緊繃,故主觀上感受力道



較大,亦有可能,故在罪疑唯輕原則下,依目前卷證資料, 尚難遽認被告確有施用強制力之行為。惟參諸證人甲001始終 證述一致之部分:一開始在被告抱她接近她的時候,她就以 左手擋在中間,製造距離,表示拒絕,後來被告摸她的胸部 時,她確實有推開被告,作明顯反抗拒絕之意,然被告依然 第 3次親吻她,她遂再度推開被告,趕快跑下樓等情,明顯 可見證人當時是不願意接受被告對伊為上開親吻、撫摸胸部 行為,被告顯然係違反渠意願,灼然甚明。檢察官起訴認被 告係施用強制力,尚有誤會。參之被告與證人甲001間,平日 僅係長官、下屬關係,無何特殊男女情誼存在,業據證人甲0 01、林冠曄許瑞敏廖郁睿均證述明確,亦為被告所不否 認,則衡之常情,在男女雙方無特別感情因素下,雙方又均 係已婚身分,證人甲001在案發當時,焉有可能莫明、突然同 意被告對渠為上開猥褻行為?職是,被告於原審辯稱:當時 是雙方合意或其主觀上誤會甲001對其有好感云云,核與常情 有違,礙難採認。同理,被告於原審辯稱:甲001在走廊上有 主動依偎致其誤會云云,參之證人甲001為低階資訊士,當時 既明知被告之妻子亦在辦公室內,焉有可能主動對身為長官 之被告貿然為上開行為?此亦不合當情,乃被告於原審卸責 之詞,均不足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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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