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6年度,724號
TCHM,106,聲,724,2017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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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金輝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
度執聲付字第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金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金輝前犯妨害自由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4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1238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5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楊 真 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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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