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6年度,708號
TCHM,106,聲,708,2017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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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有串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猥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
聲付字第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強制猥褻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下同)106年4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2421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2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簡 璽 容
法 官 劉 榮 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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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