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6年度,665號
TCHM,106,聲,665,20170411,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杰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杰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杰峰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4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2422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8年7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施 慶 鴻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王 譽 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