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立全
上受刑人因犯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
聲付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立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立全前犯強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5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年4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2423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9年8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許 麗 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