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家上字,106年度,17號
TPHV,106,重家上,17,2017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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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戴碧雲
      戴涴羚
      戴美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美英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 年12月3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 年度重家訴字第
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上訴所必備之程式 ;而上訴不合程式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 1條第1項第3款及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 1條,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表明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於如何程度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於法未合,爰依首揭 規定,限期命上訴人補正,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以裁定 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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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