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易字,91年度,970號
TNHM,91,上易,970,200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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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九七О號 善股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 ○
        即 盧國華
        甲 ○ ○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查 名 邦 律師
        邱 銘 峯 律師
右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八號中華民國九
十一年六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
六四七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盧國華(現更名為乙○○)與甲○○係夫妻,二人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胖」 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絡,連續自民國(下同 )八十八年底起,在臺灣南部山區及海邊設置捕鴿網,將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鴿 子捕獲後,再以恐嚇言詞使被害人心生畏懼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其方式如 下:先由盧國華登報後向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收購下列人頭帳戶:「臺灣中小企銀 永大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梁添智帳戶」、「臺南郵局局號0 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陳淑美帳戶」、「臺南郵局局號00 00000號、帳號0000000、梁添智帳戶」、「臺南郵局局號0000 000號、帳號0000000、施澄明帳戶」、「臺中郵局局號000000 0號、帳號0000000號、陳俊成帳戶」、「陳俊成」、「沈平輝」「黃銘 誠」等,而綽號「大胖」之姓名年籍不詳男子則架設裝鴿網並將捕獲之鴿子,依 照其腳環上編號、聯絡姓名及電話號碼抄下交由盧國華,並與盧國華商議欲要求 之贖金後,盧國華遂依照前開電話號碼,分別以手機(號碼為00000000 00號)或市內公共電話與被害人聯絡,並告以所要求贖金數目、贖金欲匯入之 銀行、帳號及受款人資料,如被害人拒絕付款,盧國華即告訴被害人「如不匯款 ,鴿子我便殺掉」之將來惡害通知,致使被害人心生畏懼,待被害人將贖金新臺 幣(下同)一千五百元至二萬元不等之金額,匯入上開渠等所指定之帳戶後,盧 國華即聯繫「大胖」釋放鴿子,如未匯入贖金者,鴿子即未見飛回。贖金匯入後 ,盧國華本人或其妻甲○○即前往銀行自動提款機領款,再將取得之款項與「大 胖」朋分。迄於九十年六月五日,經被害人陳清涼報案後,警方調閱被害人陳清 涼及郭延忠於遭恐嚇即九十年三月十四日二十二時許之通聯紀錄,得知前開之0 000000000號碼曾與之聯絡,並且前開之手機號碼與盧國華及甲○○住 家之000000000號、000000000號聯絡頻繁,遂循線查獲。並 於渠二人之臺南市○○街住處及安和路住處各扣得匯款執據十九張、麻繩一捆、 裝鴿網一個、私章一枚、「黃銘城」之存摺簿及金融卡、電話號碼為00000 00000號之行動電話、捕獲鴿子腳環號碼紀錄卡及被害人電話登記單七紙暨



甲○○至郵局提款所穿而被錄影之紅白格上衣一件。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盧國華矢口否認有上揭之犯行,辯稱:伊未有何竊鴿後恐嚇取 財情事,裝鴿網是「大胖」的,伊不知情,亦沒有打電話給被害人過,是警察和 律師要其承認,始於警詢承認,其均在板橋丁有義處任職水泥工,未曾返回台南 云云;被告甲○○亦矢口否認有何共犯竊盜及恐嚇之事實,雖於見到選任辯護人 之辯護狀陳稱其均「坦承不諱」之後,承認其有錯,然辯稱渠是因「大胖」委託 渠去取款才去郵局領款,渠均不知情云云。惟查:(一)被告甲○○自警訊、偵查、原審審理及本院調查審理對右揭事實均未自白,被 告甲○○之選任辯護人具狀陳稱被告甲○○「始終坦承犯行」一節,應係選任 辯護人之誤解,與被告甲○○所供歧異,其不利益不應歸於被告甲○○,合先 敘明。
(二)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盧國華於警訊時自白不諱,核與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 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被告甲○○領款照片二幀附卷可憑,且有受款人為梁添 智等之被害人匯款執據、麻繩一捆、裝鴿網一個、私章一枚、「黃銘城」之存 摺簿及金融卡、電話號碼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捕獲鴿子腳 環號碼紀錄卡及被害人電話登記單七紙暨甲○○至郵局提款所穿而被錄影之紅 白格上衣一件扣案可證。
(三)被告盧國華於偵審時雖翻異前供,惟徵諸案重初供,被告盧國華翻異於警詢時 所作供述之理由,先稱是我承認我太太就會回來,我才那樣說,後稱是警察和 律師要我承認,我就承認云云,另被告盧國華於相同犯罪事實之流氓感訓抗告 案件審理中則稱:於嘉義地方法院治安法庭九十年度感裁字第二十九號調查時 承認移送事實之真意僅指警方移送書係存在,非承認移送事實云云(見附卷之 本院九十年度感抗字第四八號裁定理由第二項第一款),其翻異前詞之理由前 後供述不一,已有瑕疵。再被告盧國華曾先後於嘉義縣警察局接受警詢,第一 次於九十年六月六日,第二次則為九十年六月十五日,有上開二次警詢筆錄附 卷可考,警詢之第一次其妻尚接受詢問,第二次則其妻並未接受詢問且陪同在 旁,何來其承認,其妻即被告甲○○始可回來之理?且其辯稱:律師要伊承認 ,伊就承認云云,更顯與常理有違,蓋律師之職既在為當事人辯護,何來令無 罪之被告承認有罪事實之理?況被告盧國華當時之委任律師即證人嚴庚辰亦於 原審到庭證稱,僅轉告警方所述之話語、證據,請當事人自行斟酌等語,查被 告盧國華既為已成年有正常判斷力之人,其基於利害得失之衡量,自由決定是 否承認犯罪事實,為其選擇,更與其委任之辯護人無涉。且被告盧國華於前後 二次警詢中皆未翻異其詞並坦承犯行,警察詢問時又未有何不當方法取供情事 ,於流氓案件第一次審理中亦坦承不諱,未為前述辯詞,此外並有前述證物扣 案可證,應堪信其於警詢中之自白係出於本意且與事實相符。(四)又被告盧國華前於警詢時復自承伊係使用「0000000000」號手機與 被害人聯絡,後改稱伊忘了有無用過,被告甲○○亦稱渠忘記了云云,查被告 盧國華匯給局號為0000000號,帳號為0000000號「李耀賢」之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上記載,匯款人係盧國華,電話號碼即為「0000000 000」號,有上開匯款執據在卷可按(見警卷第三十三頁),被告甲○○亦 自承是為渠所匯款並記載者(見本院審理筆錄);復查經向遠傳電信股份公司 風險管制中心調閱0000000000號手機號碼於九十年三月十二日至十 六日至通聯紀錄,其與被告二人住家電話來往交談之次數,00000000 0號共有十五次,000000000號共有十七次,有前揭公司通聯資料附 卷可稽,是被告二人皆辯稱忘記了云云,顯係迴避之詞,不足採信,應可信手 機號碼0000000000號為被告盧國華所使用;繼查前揭通聯資料,於 九十年三月十四日晚間十時二十分及二十四分許,分別有自00000000 00號打往000000000號即被害人郭延忠、000000000號即 被害人陳清涼住處之紀錄,業據被害人郭延忠及陳清涼指訴綦詳,被告空言以 不知情及忘記云云否認,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且由被告所使用之行動電話有聯 絡被害人之舉,亦見被告盧國華、甲○○確有上述之犯行。(五)再者,自被告二人住處所扣得之捕獲鴿子腳環號碼紀錄卡及被害人電話登記單 七紙觀之,其上無論腳環號碼紀錄、被害人電話及勒贖金額均與被害人於警詢 時之指述相符,被告盧國華偵查中辯稱係「大胖」命其紀錄阿拉伯數字而伊完 全不知情云云,而被告盧國華、甲○○更將所查獲之裝鴿網、私章、存摺簿、 金融卡、捕獲鴿子腳環號碼紀錄卡及被害人電話登記單均委稱係「大胖」所置 放,然查被告供稱「大胖」出入被告住處迄案發已有半年餘,被告二人竟不知 其姓名年籍而願意將住處借予陌生人,其供述已有可疑,且自前開登記單觀之 ,「大胖」命被告盧國華紀錄之數目不只一次,被告盧國華竟從未詢問來源及 用處,且將前揭可疑之物品置於自己住處,已與常情有悖,顯見上開扣得之證 物均係被告等所有而置放家中,更見被告盧國華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改辯稱未 書寫前述數字云云,亦無足取。
(六)被告甲○○雖辯稱其完全不知情云云,惟查①渠於警詢時稱不認識亦未見過綽 號「大胖」之人(見九十年六月五日警詢筆錄),後於偵查中改稱「大胖」常 借住其住處,並知其特徵,甚至於本院審理時又改稱係「大胖」叫其去提款, 前後供述不一,其供詞已非無疑。②渠至郵局提款之理由及後續處理方面,被 告甲○○於警詢時供述是渠先生即被告盧國華命其提領,後再交給被告盧國華 ,又在檢察官初訊時改稱未將上開款項交給被告盧國華,末在檢察官偵查中及 本院審理時再改稱是「大胖」命其去領的,後來錢亦交給「大胖」云云,前後 供述不一,其供詞委無足採,再被告二人對「大胖」之特徵描述,對身高之部 分,被告甲○○稱「大胖」僅有一六二公分左右(與渠同高),被告盧國華則 稱有一七○公分(被告二人身高相差不多),被告二人之供述不同,顯有知情 且迴護之意。③被告甲○○在檢察官初訊時供稱裝鴿網係在臺南市○○街住處 之針車上,為被告盧國華所放置,復於偵查中再改稱係在車庫,且係「大胖」 所放置,亦有涉案而欲將責任推諉之意。渠所辯亦無足採。(七)另被告盧國華於原審更提出玖恭有限公司(負責人丁有義)之八十九年度扣繳 憑單欲證明其均在該公司所在地之板橋市做水泥工,不可能為擄鴿勒贖行為云 云。但查:




1、被告盧國華於偵查中稱:我的職業是地磚方面,做一、二年,之前是養魚,每 月薪水三、四萬元,也有領到五萬元(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訊問筆錄)。被告 甲○○於偵查中稱:我在家做加工,盧國華做防火木磚,已做一、二年,之前 在七股鄉漁塭工作二年,我先生是有人叫的時候才去工作,所以沒有固定收入 ,且收入也不好(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訊問筆錄)。二人就被告盧國華不在台 南之事實均未提及,且均稱被告盧國華係作磚頭方面之工程。 2、被告盧國華雖於原審審理中改稱:我在丁有義處工作二年多,月薪最少三萬元 ,作「水泥工」,要作就作不作就休息(見原審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筆錄)。 而證人丁有義則先稱:盧國華八七、八八年間在我處任職水泥工,長期住板橋 ,一月放假一、二次,可臨時請假,薪水一月三萬多元,有報稅,三萬多元均 是薪資所得(證人丁有義並未言及被告盧國華於八十九年後仍為其員工)。後 於原審提示八十九年度扣繳憑單後改稱:今年二月間被告向我請假到現在,之 前都是在我公司任職,每月三萬多元或二萬七、八千元,我體諒員工將其薪資 所得短報云云。其就被告盧國華每月之收入、是否可任意請假等情所述均與被 告盧國華不符且其自承短報員工薪資所得,是該證人不僅涉犯稅法之規定,其 證言之可信度更有可疑。況板橋、台南兩地相隔甚遠,設若犯罪時間被告盧國 華確有在板橋工作,理當經常不在家,而獨留其年紀尚輕之妻子(即被告甲○ ○)在家,則丈夫出門在外的情況下,被告甲○○焉有容留姓名不詳之男子「 大胖」至家中,甚至讓甲○○與「大胖」交往密切(如替「大胖」提款、放置 東西等)之理。且觀諸被告盧國華於本院之陳述顯與警訊、偵查中又不相符, 堪認被告盧國華於本院及原審中所提之扣繳憑單,以證明其不在台南之證據顯 係臨訟製造,非屬實在。
(八)又被告雖另以扣案之匯款單據受款人係李耀賢可證明被告甲○○係代被告盧國 華清償向林兩國之借款方有匯款行為,並非匯款給「大胖」云云。但查: 1、被告盧國華在偵查中稱:我匯錢給李耀賢,他住大內,我是向他『李耀賢』借 錢(見偵查卷九十年八月九日筆錄),我向李耀賢借錢買魚,二、三萬或三、 四萬連續借好幾個月,(如何聯絡)我有去他大內家找他(見九十年十二月三 日筆錄)。被告甲○○在警訊中則稱:我不認識李耀賢(九十年六月五日筆錄 ),於偵查中稱:李耀賢的匯款收據都是我去匯的,我先生向他借錢每次有四 、五萬幾千元不等。不知道何時開始去匯款,匯款地址是北安路二段七四五巷 二四號之二是我小叔以前地址,是我先生要補魚貨才向他借錢(見九十年十二 月三日筆錄)。然被告盧國華既稱其係作水泥工,則何須「多次」向「李耀賢 」借錢「買魚」?其所辯顯不可採。
2、而證人林兩國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八十九年間被告要作電器,在我永康市○○ ○路八四號住所向我借四十幾萬元,利息二分或二分半,現都已還清,都拿現 金還我,被告二人將現金交李耀賢,李再拿現金給我,李到我家,我告訴李被 告沒還錢,李就幫我要,讓他分紅,李住大內,我不知道被告拿錢到底是做什 麼,李告訴我說被告是匯錢給他,李當時也在北部工作云云(見原審卷九十一 年三月十二日筆錄)。被告盧國華於證人林兩國作證後,遂翻異前詞,改稱: 我向林兩國借四十六萬元(原稱係到山上鄉向李耀賢借款多次買魚用),八十



九年一月開始還,八十八年借的,作電器用分四次還清(見原審卷九十一年三 月十二日筆錄)。而原先於偵查中稱不認識李耀賢的被告甲○○,嗣於證人林 兩國作證後又改稱:我匯錢到李耀賢帳戶,我不知李住何處,但他都會來住我 家,所有借款都用匯的,是李耀賢來向我們要錢的(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筆 錄)。是被告二人就借款人為李耀賢林兩國?借款數額、次數為何?用途、 日期為何?如何清償?等情不僅前後陳述矛盾,又與證人林兩國所述不盡相同 ,其所辯顯係事後與證人林兩國勾串之詞,不足採信。是本案扣得之受款人李 耀賢之匯款單尚不足為有利被告二人之證據,且該些匯款單可能即為被告匯款 與「大胖」之證據,可以認定。至於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又聲請傳喚證人林兩國 等人證明同一事項,顯係拖延訴訟,自無必要。況被告自翻供迄今,對匯入款 項之李耀賢住居所均無法知悉,卻能找到林兩國作證,益徵林兩國之證詞係與 被告臨訟勾串,殊不足採。
(九)再者,附表所示之各被害人遭擄鴿取贖,並依指示分別匯入臺灣中小企銀永大 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梁添智帳戶;臺南郵局局號0000 000號、帳號0000000號、陳淑美帳戶;臺南郵局局號000000 0號、帳號0000000號、施澄明帳戶;臺南郵局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梁添智帳戶,既經各該被害人於警訊時指訴歷歷,並 有卷附之匯款單多紙附卷足稽,經核與被告盧國華於警訊時所供承:伊以「梁 添智」、「施澄明」、「陳淑美」、「陳俊成」、「沈平輝」、「黃銘城」等 人之帳戶,供遭擄鴿之被害人匯款予伊;且伊並有向被害人鄭海松等恐嚇取財 ,並要求將贖款匯入伊所指定之前開「施澄明」、「陳淑美」帳戶等情相符( 均詳九十年六月十五日警訊筆錄)。是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遭被告盧國華擄鴿恐 嚇交付贖款,並依其指示,分別將附表所載金額匯入被害人所指定之帳戶等情 ,洵足認定。
(十)末查,扣案麻繩一捆、裝鴿網一個、私章一枚、「黃銘城」之存摺簿及金融卡 、電話號碼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捕獲鴿子腳環號碼紀錄卡 及被害人電話登記單七紙暨甲○○至郵局提款所穿而被錄影之紅白格上衣一件 均在被告住所搜索取出,業據證人即現場執行勤務警員楊金霖吳萬讚證述明 確,綜上所述,被告二人事後多次翻異前詞,應係臨訟串飾卸責之詞,不足採 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盧國華、甲○○二人之犯行,均堪認定。二、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及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 項恐嚇取財罪、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渠等二人與 綽號「大胖」之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依共同正犯 論處。其先後多次竊盜及恐嚇取財既、未遂犯行,時間緊接,所犯各係犯罪基本 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各依竊盜及恐嚇取財既遂之連續 犯論處,並分別加重其刑。又所犯上開竊盜及恐嚇取財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 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恐嚇 罪論處。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因予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並審酌被告二人不思努力從事正當職業,任意恐嚇他人、侵害他人財產手段惡



劣、所生危害及所得利益甚鉅、犯罪後復飾詞狡辯毫無悔意態度等一切情狀,就 被告盧國華部分量處有期徒刑四年,又審酌被告甲○○係從其夫之命,僅擔任領 取贖款工作,惡性較被告盧國華為輕,故量處有期徒刑二年。並因扣案之裝鴿網 一個、「黃銘城」之存摺簿及金融卡、電話號碼為0000000000號之行 動電話、捕獲鴿子腳環號碼紀錄卡及被害人電話登記單七紙,係屬被告所有且供 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另說明扣案之麻繩一 捆、私章一枚雖為被告盧國華所有,但尚無從證明與本案犯罪有關,而匯款單據 十九張可作為被告犯罪證據,但非被告犯罪所得之財物、甲○○至郵局提款所穿 之紅白格上衣一件與本案犯罪無直接關係(參諸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度台非字第一 三號判例之見解,得沒收之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必於犯罪有直接關係 者,始屬相當),均不為沒收之諭知。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俱無不合,量刑 亦稱妥適,被告盧國華上訴意旨猶執前詞,否認犯罪,被告甲○○亦辯稱不知情 ,指摘原判決不當,自無理由。又被告盧國華、甲○○上訴又認原審量刑過重, 然揆之被告盧國華查獲之本件被害人達八十一人,情節重大,對社會治安已造成 重大之危害,甚至偵審後設詞強辯,甚至勾串證人且誣指律師於警訊時要其坦承 ,絲毫未見悔悟之意,由其所為,足見原審加重其刑後,量處有期徒刑四年,並 未過重;至於被告甲○○犯罪情節較盧國華為輕,然其配合勾串證人,試圖替盧 國華脫罪,亦不足取,因而原審量處盧國華一半之刑期,亦稱妥適,是被告盧國 華、甲○○之上訴,均無理由,均應加以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羅清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蔡 崇 義
法官 宋 明 中
法官 許 進 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陳 明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 財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失竊日 、恐嚇日 │竊鴿數目│贖金數目 、匯款帳戶│
├──┼────┼─────────┼────┼────────────┤
│1 │鄭國平 │89.5.6、89.5.6 │ 1 │ 2002元 梁添智
│ │ │ │ │ 0000000-0000000 │




├──┼────┼─────────┼────┼────────────┤
│2 │吳志強 │89.5.19、89.5.19 │ 1 │ 4030元 梁添智
│ │ │ │ │ 0000000-0000000 │
├──┼────┼─────────┼────┼────────────┤
│3 │林明仕 │89.8.6、89.8.6 │ 1 │ 6600元 梁添智
│ │ │ │ │ 0000000-0000000 │
├──┼────┼─────────┼────┼────────────┤
│4 │吳順鍾 │89.8.6、89.8.6 │ 1 │ 4010元 梁添智
│ │ │ │ │ 0000000-0000000 │
├──┼────┼─────────┼────┼────────────┤
│5 │林潘清涼│89.8.18、89.8.18 │ 1 │ 2500元 梁添智
│ │ │ │ │ 0000000-0000000 │
├──┼────┼─────────┼────┼────────────┤
│6 │施建明 │89.9.4、89.9.4 │ 1 │ 2520元 梁添智
│ │ │ │ │ 0000000-0000000 │
├──┼────┼─────────┼────┼────────────┤
│7 │林榮華 │89.9.13、89.9.13 │ 1 │ 5020元 梁添智
│ │ │ │ │ 0000000-0000000 │
├──┼────┼─────────┼────┼────────────┤
│8 │楊明智 │89.9.14、89.9.14 │ 1 │ 2515元 梁添智
│ │ │ │ │ 0000000-0000000 │
├──┼────┼─────────┼────┼────────────┤
│9 │黃勇根 │89.9.21、89.9.21 │ 1 │ 2510元 梁添智
│ │ │ │ │ 0000000-0000000 │
├──┼────┼─────────┼────┼────────────┤
│ │張國成 │89.9.26、89.9.26 │ 1 │ 5000元 梁添智
│ │ │ │ │ 0000000-0000000 │
├──┼────┼─────────┼────┼────────────┤
│ │邱錦池 │89.10.18、89.10.18│ 1 │ 3020元 梁添智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張瑞華 │89.12.6、89.12.6 │ 1 │ 2500元 梁添智
│ │ │ │ │ 0000000-0000000 │
├──┼────┼─────────┼────┼────────────┤
│ │江永達 │89.12.10、89.12.10│ 6 │ 13000元 梁添智
│ │ │ │ │ 0000000-0000000 │
├──┼────┼─────────┼────┼────────────┤
│ │吳金達 │89.12.10、89.12.10│ 2 │ 4000元 梁添智
│ │ │ │ │ 0000000-0000000 │




├──┼────┼─────────┼────┼────────────┤
│ │陳月琴 │90.1.1、90.1.1 │ 2 │ 4030元 梁添智
│ │ │ │ │ 0000000-0000000 │
├──┼────┼─────────┼────┼────────────┤
│ │陳守義 │90.1.2、90.1.2 │ 1 │ 2520元 梁添智
│ │ │ │ │ 0000000-0000000 │
├──┼────┼─────────┼────┼────────────┤
│ │侯宏志 │90.1.2、90.1.2 │ 2 │ 4000元 梁添智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陳良治 │90.1.5、90.1.5 │ 1 │ 2501元 梁添智
│ │ │ │ │ 0000000-0000000 │
├──┼────┼─────────┼────┼────────────┤
│ │鄭讚海 │90.1.11、90.1.11 │ 1 │ 2005元 梁添智
│ │ │ │ │ 0000000-0000000│
├──┼────┼─────────┼────┼────────────┤
│ │沈恒生 │90.1.14、90.1.14 │ 1 │ 2000元 梁添智
│ │ │ │ │ 0000000-0000000 │
├──┼────┼─────────┼────┼────────────┤
│ │胡志銘 │90.1.19、90.1.19 │ 1 │ 共5030元 梁添智
│ │ │90.2.21、90.2.21 │ 1 │ 0000000-0000000 │
├──┼────┼─────────┼────┼────────────┤
│ │程慶隆 │90.1.31、90.1.31 │ 1 │ 5000元 梁添智
│ │ │ │ │ 0000000-0000000 │
├──┼────┼─────────┼────┼────────────┤
│ │張錫銘 │90.1.31、90.1.31 │ 1 │ 2030元 梁添智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柳宜安 │90.2.1、90.2.1 │1 │共5025元 梁添智
│ │ │90.2.8、90.2.8 │ 1 │ 0000000-0000000 │
├──┼────┼─────────┼────┼────────────┤
│ │翁祐陞 │90.2.1、90.2.1 │ 1 │ 2510元 梁添智
│ │ │ │ │ 0000000-0000000 │
├──┼────┼─────────┼────┼────────────┤
│ │翁文達 │ 90.2.1、90.2.1 │ 1 │ 2005元 梁添智
│ │ │ │ │ 0000000-0000000│
├──┼────┼─────────┼────┼────────────┤
│ │陳字明 │90.2.2、90.2.2 │ 1 │ 2035元 梁添智




│ │ │ │ │ 0000000-0000000 │
├──┼────┼─────────┼────┼────────────┤
│ │吳福利 │90.2.9、90.2.10 │ 1 │ 2504元 梁添智
│ │ │ │ │ 0000000-0000000 │
├──┼────┼─────────┼────┼────────────┤
│ │蔡長義 │90.2.9、90.2.10 │ 1 │ 2504元 梁添智
│ │ │ │ │ 0000000-0000000│
└──┴────┴─────────┴────┴────────────┘
┌──┬────┬─────────┬────┬────────────┐
│ │卞春香 │90.2.13、90.2.13 │ 1 │ 4500元 梁添智
│ │ │ │ │ 0000000-0000000│
├──┼────┼─────────┼────┼────────────┤
│ │蔡美慧 │90.2.15、90.2.15 │1 │ 2525元 梁添智
│ │ │ │ │ 0000000-0000000│
├──┼────┼─────────┼────┼────────────┤
│ │黃榮俊 │90.2.15、90.2.15 │ 1 │ 3020 梁添智
│ │ │ │ │ 0000000-0000000 │
├──┼────┼─────────┼────┼────────────┤
│ │莊賢裕 │90.2.16、90.2.16 │ 1 │ 1502 梁添智
│ │ │ │ │ 0000000-0000000│
├──┼────┼─────────┼────┼────────────┤
│ │黃嘉抱 │90.2.16、90.2.17 │ 1 │ 3010 梁添智
│ │ │ │ │ 0000000-0000000 │
├──┼────┼─────────┼────┼────────────┤
│ │郭明彰 │90.2.20、90.2.20 │ 1 │ 2010 梁添智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陳清涼 │90.3.14、90.3.14 │ 1 │ 7000 梁添智
│ │ │ │ │ 00000000000 │
├──┼────┼─────────┼────┼────────────┤
│ │郭延忠 │90.3.14、90.3.14 │ 1 │ 20000 梁添智
│ │ │ │ │ 00000000000 │
├──┼────┼─────────┼────┼────────────┤
│ │楊文博 │90.3.15、90.3.15 │ 1 │ 15000 未匯 │
├──┼────┼─────────┼────┼────────────┤
│ │黃福來 │90.3.21、90.3.21 │ 1 │ 20000 梁添智
│ │ │ │ │ 0000000-0000000│
├──┼────┼─────────┼────┼────────────┤
│ │李國煌 │90.3.21、90.3.21 │ 1 │3000 梁添智




│ │ │ │ │ 0000000-0000000│
├──┼────┼─────────┼────┼────────────┤
│ │鄭海松 │90.5.17、90.5.17 │ 1 │ 2520 陳淑美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林榮信 │90.5.24、90.5.24 │ 1 │ 2007 施澄明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林勝堂 │90.5.31、90.6.1 │ 1 │ 2505 陳淑美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呂雄達 │90.6.1、90.6.3 │ 1 │ 3007 施澄明 │
│ │ │ │ │ 0000000-0000000│
├──┼────┼─────────┼────┼────────────┤
│ │許弘憲 │90.6.1、90.6.3 │ 1 │ 不知 未匯 │
├──┼────┼─────────┼────┼────────────┤
│ │許憲秋 │90.6.1、90.6.2 │ 2 │ 5000 施澄明│
│ │ │ │ │ 0000000-0000000 │
├──┼────┼─────────┼────┼────────────┤
│ │許繫明 │90.6.1、90.6.3 │ 3 │7008 施澄明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及 陳淑美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黃文陶 │90.6.1、90.6.3 │ 1 │ 2510 施澄明 │
│ ││ │ │ 0000000-0000000 │
├──┼────┼─────────┼────┼────────────┤
│ │林志諺 │90.6.1、90.6.2 │ 2 │ 5511 施澄明 │
│ │ │ │ │ 0000000-0000000│
├──┼────┼─────────┼────┼────────────┤
│ │林銘得 │90.6.1、90.6.3 │ 1 │ 未匯 施澄明 │
│ │ │ │ │ 0000000-0000000│
├──┼────┼─────────┼────┼────────────┤
│ │陳德和 │90.6.1、90.6.3 │ 1 │ 3001 施澄明 │
│ │ │ │ │ 0000000-0000000│
├──┼────┼─────────┼────┼────────────┤
│ │林靖庭 │90.6.1、90.6.3 │ 1 │ 3009 施澄明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邱清福 │90.6.1、90.6.2 │ 2 │ 5516 施澄明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楊勝雄 │90.6.1、90.6.3 │ 1 │ 3055 施澄明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陳長盛 │90.6.1、90.6.1 │1 │ 3022 施澄明 │
│ │ │ │ │ 0000000-0000000│
├──┼────┼─────────┼────┼────────────┤
│ │吳政任 │90.6.1、90.6.1 │ 1 │ 2005 施澄明│
│ │ │ │ │ 0000000-0000000 │
├──┼────┼─────────┼────┼────────────┤
│ │吳柏明 │90.6.1、90.6.3 │ 2 │ 6030 施澄明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薛丁貴 │90.6.1、90.6.2 │ 1 │ 4000 施澄明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鄭茂田 │90.6.1、90.6.2 │ 2 │ 5020 施澄明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郭世文 │90.6.1、90.6.2 │ 1 │ 3005 施澄明│
│ │ │ │ │ 0000000-0000000│
├──┼────┼─────────┼────┼────────────┤
│ │林育村 │90.6.1、90.6.2 │ 1 │ 3005 施澄明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黃進源 │90.6.1、90.6.1 │ 1 │ 3045 施澄明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王聰明 │90.6.1、90.6.3 │ 2 │ 5510 施澄明 │
│ │ │ │ │ 0000000-0000000│
├──┼────┼─────────┼────┼────────────┤
│ │黃明陽 │90.6.1、90.6.3 │ 1 │ 3006 施澄明 │
│ │ │ │ │ 0000000-0000000│
├──┼────┼─────────┼────┼────────────┤
│ │林朝明 │90.6.1、90.6.3 │ 2 │ 4000 施澄明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許登賢 │90.6.1、90.6.3 │ 1 │ 7500 施澄明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劉建源 │90.6.1、90.6.3 │ 1 │ 6002 施澄明 │
│ │ │ │ │ 0000000-0000000│
├──┼────┼─────────┼────┼────────────┤
│ │郭宏昌 │90.6.1、90.6.2 │ 1 │ 3028 施澄明 │
│ │ │ │ │ 0000000-0000000│
├──┼────┼─────────┼────┼────────────┤
│ │曾來旺 │90.6.1、90.6.2 │ 1 │ 3500 施澄明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葉昆龍 │90.6.1、90.6.1 │ 1 │ 1500 施澄明 │
│ │ │ │ │ 0000000-0000000│
├──┼────┼─────────┼────┼────────────┤
│ │許德恭 │90.6.1、90.6.1 │ 1 │ 2506 施澄明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邱金泉 │90.6.1、90.6.2 │ 1 │ 6025 施澄明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康忠煌 │90.6.1、90.6.2 │ 1 │ 2505 施澄明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吳麗華 │90.6.1、90.6.2 │ 1 │ 2500 施澄明 │
│ │ │ │ │ 0000000-0000000│
├──┼────┼─────────┼────┼────────────┤
│ │陳清富 │90.6.1、90.6.2 │ 1 │ 3005 施澄明 │
│ │ │ │ │ 0000000-0000000│
├──┼────┼─────────┼────┼────────────┤
│ │江本富 │90.6.1、90.6.2 │ 1 │ 3505 施澄明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陳馬壽 │90.6.1、90.6.2 │ 1 │ 2300 施澄明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陳良玉 │90.6.1、90.6.2 │1 │ 2502 施澄明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徐小模 │90.6.2、90.6.3 │ 1 │ 3011 施澄明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楊明基 │90.4.20、90.4.20 │ 1 │ 1515 梁添智
│ │ │ │ │ 0000000-0000000 │
├──┼────┼─────────┼────┼────────────┤
│ │李國揚 │90.6.1、90.6.4 │ 1 │ 6010 施澄明 │
│ │ │ │ │ 00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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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