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6年度,117號
TPHV,106,上易,117,20170426,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李長福 
被 上訴人 蕭進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
月24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一
部上訴,本院於106年4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其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0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上訴駁回。
廢棄改判部分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駁回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103年5月17日在伊桃園市○○ 區○○○路000號汽車修理店門口,以口說多達15遍之「給 狗幹到…」不雅言語侮辱伊;又於103年7月10日某時許,故 意駕車撞擊當時乘坐於他車內之伊,伊之車輛毀損,並致伊 身體受有下背部挫傷之傷害,不法侵害伊之身體健康及財產 權;復於104年1月10日下午5時51分許,在伊上開店門口, 於伊及家人、客戶面前作出不雅之自慰行為侮辱伊,並手持 棍棒作勢攻擊、恐嚇伊,足使伊心生畏懼,伊因此出現全身 發抖及雙腳發軟之生理反應;另於104年3月10日上午7時30 分許,駕車至伊店前馬路對面,重複說「你家死人」等不雅 言詞侮辱伊,並表示「有種出來、有種出來」恐嚇伊,足使 伊心生畏懼;被上訴人另在其店前雨遮下、樑柱位置裝置麥 克風,麥克風可能收音範圍包括伊及家人、客戶等,不法侵 害伊之隱私權。因被上訴人前述侵權行為,致伊經營之汽車 修理店營業銷售收入減損新臺幣(下同)50萬8,815元,侵 害伊之身體、名譽、自由、隱私等權利甚鉅,伊因擔心被上 訴人前來騷擾無法專心工作,生活作息受到影響,精神痛苦 不堪,出現憂鬱症狀,故就被上訴人前揭每一侵權行為,各 請求30萬元精神慰撫金共270萬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8條、第195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聲明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審為上訴人敗 訴之判決,上訴人僅就被上訴人103年5月17日口出15遍之「 給狗幹到…」不雅言語侮辱,及104年3月10日重複說「你家 死人、有種出來…」等不雅言詞侮辱伊部分提起上訴,上訴



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2項之訴部分廢棄。㈡上開 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 就其餘敗訴部分,未聲明不服)。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於103年5月17日上午9時3分許自言自語口 說「給狗幹到…」,並非對上訴人之辱罵。因上訴人於104 年3月9日晚間10時許仍在其店內維修車輛,製造噪音,翌日 上午7時30分許即啟動掛於店外2樓外牆之空壓機,聲音及振 動皆影響連棟鄰居,伊多次在睡夢中被吵醒,才會表示「你 家死人?一大早就在吵人」等語,上訴人接著大聲回嗆多句 三字經,伊才以情緒性言詞表示「有種出來」,可見其未因 伊之上開言行心生畏懼等語,資為抗辯。對上訴人之上訴, 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查被上訴人於103年5月17日上午9時3分許在上訴人上開店門 口,口說15遍「給狗幹到…」等語,另於104年3月10日上午 7時30分許,駕車行經上訴人店門口及馬路對面口說「你家 死人嗎」、「有種出來」等,有103年5月17日、104年3月10 日監視錄影光碟、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錄影光碟譯文等 可證(見原審卷一第111、153、160、200至201頁),經原 審勘驗104年3月10日錄影光碟無誤(同上卷一第234頁), 被上訴人就錄影光碟內容譯文(同上卷一第213至214頁), 亦不爭執(同上卷一第233頁反面),堪信為真。四、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103年5月17日及104年3月10日口出不雅 言詞,對伊公然侮辱,侵害伊之名譽權,應賠償非財產上損 害等,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 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 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 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 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公開發表言論涉及個人私德者,必須 其內容具有「公共事務」或「與公共相關事務」之公共利益 ,倘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仍不能阻卻違法。所 謂私德,係指私人德性,亦即有關個人私生活之事項;所謂 公共利益,係指與社會上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有關之利益。與 公共利益有關之事實,係指將之呈現在公眾下,有助於公共 利益增進之事實(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31號判決參 照)。
㈡被上訴人於103年5月17日於上訴人之汽車修理店門口對上訴 人口出15遍「給狗幹到…」,另於104年3月10日上午7時30



分許駕車至上訴人店門口及馬路對面口出「你家死人」、「 有種出來」等言詞,以上開言詞之粗鄙、不雅程度,顯非就 具體事件所做價值判斷之評論性意見或指摘,與公共利益相 關之言論自由無涉;衡以一般社會通念,上開不堪入耳之言 詞,顯係單純對個人之羞辱、謾罵,足使人難堪,貶損其社 會地位,致他人對其產生負面評價、毀損受辱人之人格尊嚴 ,自屬公然侮辱,侵害受辱人之名譽至為顯然。 ㈢雖被上訴人稱依上訴人提供之103年5月17日影片、錄音畫面 CH5(09:02:5 5)、CH7(09:02:30),可看到伊在巷口之 對街,係邊走邊自言自語「真奇怪,怎麼會有人給狗幹到, 真的是很奇怪?真的是很奇怪?」,伊沒有針對性,亦無指 名道姓,係自言自語、發語詞或語助詞,伊無侮辱上訴人, 上訴人自行對號入座回罵恐嚇伊「你就中槍、你就中槍」CH 1(09:03:08),帶有挑釁之動作行為;而104年3月10日係 因上訴人工作場所產生噪音、髒亂及違停等問題,里長、警 察、市政府相關單位皆無法妥善處理,上訴人常於早上8點 就開始使用吊掛於2樓外牆之空壓機、拆卸輪胎等作業所生 噪音、震動影響鄰居,伊多次於睡夢中被吵醒,伊當日才會 情緒激動說出「你家死人嗎?一大早空壓機在那邊吵」之情 緒性用語,而上訴人亦對伊回嗆多句不堪入耳三字經辱罵, 伊並無公然侮辱云云。然被上訴人口說「給狗幹到」有15遍 之多,係針對上訴人所為之侮罵言詞,並非自言自語或發語 詞,此見錄影光碟畫面即明,可見其辱罵上訴人係故意為之 ,至於被上訴人稱因受到上訴人使用吊掛2樓外牆空壓機、 拆卸輪胎等作業產生噪音、震動影響,於睡夢中被吵醒始口 出上開言詞等情,係屬其辱罵上訴人之動機問題,不影響其 有辱罵上訴人行為事實之認定,無從免除侵害上訴人名譽之 賠償責任,是被上訴人前揭抗辯,並不足採。
㈣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兩造 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俾為審判之依據,有最高法院86年 度台上字第511號判決意旨可參。被上訴人以不雅言語侮辱 上訴人之行為,致上訴人名譽受損,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 就其非財產上之損害負賠償責任,自屬有據。爰審酌上訴人 從事汽車修理業,有房屋1棟及年份15年以上汽車2至3輛, ,年收入約30萬元(見原審卷一第237頁反面);被上訴人 為國小畢業,在南部有一塊田,名下有福特汽車2001年份1 部,原從事卡車司機工作,年收入約20至30萬元,去年9月 已將卡車賣掉,現無業(同上卷一第237頁反面、本院卷第2 9頁反面),與本件起因性為上訴人在其住處維修車輛,製 造噪音,影響鄰居生活,被上訴人多次被吵醒而心生不滿口



出惡言等之加害程度,及上訴人所受精神上痛苦等情形,認 上訴人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就被上訴人之103年5月17日 、104年3月10日侵權行為部分,各以5,000元,合計共1萬元 為適當。
五、綜上,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壹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4年5月22日(於104 年5月21日送達被上訴人,見原審卷一第94頁送達證書)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 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論旨 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 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上訴人其餘請求不應准 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 判,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之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