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國更㈢字第5號
上 訴 人 王澤庸
楊王照子
王玉女
王培基
王焜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國宏律師
複 代理人 周詩鈞律師
上 訴 人 王萬子
被 上訴 人 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簡玉昆
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律師
徐秀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
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陳清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