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5年度,973號
TPHV,105,重上,973,2017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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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973號
上 訴 人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清理小組召集人:謝
      良瑾
訴訟代理人 范瑞華律師
      王之穎律師
被上訴人  鄧文聰
      潘善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律師
      鄧依仁律師
      陳碧瑩律師
被上訴人  李廣進
訴訟代理人 謝文倩律師
      陳怡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
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李昆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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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