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973號上 訴 人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清理小組召集人:謝 良瑾訴訟代理人 范瑞華律師 王之穎律師被上訴人 鄧文聰 潘善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律師 鄧依仁律師 陳碧瑩律師被上訴人 李廣進訴訟代理人 謝文倩律師 陳怡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李昆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