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764號
上 訴 人 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
複 代理人 蕭聖澄律師
被 上訴人 尤美華
黃一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顥璞律師
田欣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石有為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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