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5年度,215號
TPHV,105,重上,215,2017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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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215號
上 訴 人 曹正尚
訴訟代理人 趙建和律師
      趙連泰律師
被上訴人  商安華
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第19頁之法官簽名欄中關於「法官張松均」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張松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陳章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胡新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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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