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上字,105年度,252號
TPHV,105,家上,252,2017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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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家上字第252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方亞齡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李源金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
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34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
上訴,本院於106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方亞齡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命方亞齡移轉登記、遷出及返還如附表所示不動產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李源金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狀返還予方亞齡
上開廢棄部分,李源金在第一審之反請求駁回。李源金之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李源金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方亞齡(下逕稱其名)起訴主張:伊與被 上訴人即上訴人李源金(下逕稱其名)之子李彥霆於民國( 下同)97年1月5日結婚,婚後育有未成年子女李囷穎,嗣於 102年12月9日李彥霆訴請離婚。而如原判決附件照片所示文 定鑽石戒指1枚及黃金套組(含黃金項鍊1條、黃金戒指1枚 、黃金手鍊2條,下稱系爭鑽戒黃金套組)係李彥霆之母曾 淑緩因訂婚所為之贈與,結婚後,由李源金帶回桃園,對伊 要求歸還拒不置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 則係因伊同意結婚,李源金為照顧媳婦所為未附約款之贈與 ,為伊所有,惟李源金持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狀,經伊請求 返還未果,爰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李源金應將系爭鑽戒 黃金套組及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狀返還予伊等語。又關於反 請求部分,並以:系爭不動產乃李源金未附約款贈與伊,且 無得撤銷之事由,李源金反請求命伊移轉登記、遷出及返還 系爭不動產,並無理由。另李源金並未代墊伊生活費、教育 費,伊坐月子費用係李金源夫妻同意為之,李囷穎扶養費, 則係李源金對孫女所為之贈與,伊並無不當得利情事,李源 金反請求返還,亦屬無據。至訂婚時曾淑緩所購買之鑽石項 鍊1條(下稱系爭鑽石項鍊),係為以婚姻不成立為其解除 條件之贈與,今婚姻成立,李源金自不得反請求返還等值之



金額等語,資為抗辯。
二、李源金則以:系爭鑽戒黃金套組乃伊配偶曾淑緩獨資購買, 並非贈與,縱為贈與,因方亞齡對伊、曾淑緩李彥霆均有 符合民法第416條撤銷贈與事由之行為,爰以反訴起訴狀繕 本之送達為撤銷之意思表示。又系爭不動產為伊所購買而借 名登記方亞齡名下,同一建物及坐落基地另2分之1登記李彥 霆名下,以供其等婚後居住,言明將來方亞齡李彥霆有能 力時,應歸還李彥霆父母,爰終止兩造間借名契約。縱認兩 造間就系爭不動產係成立贈與契約,亦附有方亞齡日後有能 力買房時應予返還之解除條件,今條件成就,方亞齡自應返 還,另自95年11月起方亞齡受有伊代墊生活費及補習費等計 新臺幣(下同)19萬5,000元、96年9月到101年7月每月生活 費計149萬5,000元、坐月子費及李囷穎扶養費計143萬4,525 元,共計312萬4,525元之不當得利(下稱系爭不當得利), 縱認屬贈與,因方亞齡拒不返還,亦屬未履行贈與所負之負 擔,得依民法第412條規定主張撤銷系爭不動產贈與。此外 ,方亞齡對伊、曾淑緩李彥霆均有符合民法第416條撤銷 贈與事由之行為,並以反訴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撤銷等語, 資為抗辯。並於第一審提起反請求主張:兩造間就系爭不動 產之借名契約,伊以反訴起訴狀之送達為終止,縱認屬贈與 ,亦有前述解除條件成就,及得撤銷之情事,爰主張撤銷贈 與;另方亞齡受有系爭不當得利,縱認屬贈與,伊亦得依民 法第412條及第416條規定主張撤銷,請求返還;此外,方亞 齡應返還訂婚時曾淑緩所購之系爭鑽石項鍊,方亞齡應予返 還,縱認係贈與,因方亞齡有上開撤銷事由,並以反訴起訴 狀之送達為撤銷贈與之意思表示,而因項鍊已改造,爰請求 返還等值之金額5萬5,000元,求為判命:方亞齡應將系爭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李源金,並自系爭不動產遷出,將 系爭不動產返還李源金。方亞齡應給付李源金312萬4,525 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方亞齡應返還李源金5萬5,000元等語。三、原審就方亞齡所提本訴及李源金所提反請求,均為一部勝、 敗之判決,即判命李源金應將系爭鑽戒黃金套組返還方亞齡 ,駁回方亞齡本訴其餘之訴;判命方亞齡應將系爭不動產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李源金,並自系爭不動產遷出,將系爭不 動產返還予李源金,駁回李源金反請求其餘之訴。兩造對原 判決不利部分均聲請不服,分別提起上訴。方亞齡上訴及答 辯聲明:原判決關於駁回方亞齡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李源金應返還方亞齡系爭不動產之所有 權狀。李源金之上訴駁回。李源金上訴及答辯聲明:原



判決不利李源金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方亞齡在第 一審之訴駁回。方亞齡應給付李源金312萬4,525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方 亞齡應返還李源金5萬5,000元。方亞齡之上訴駁回。四、查方亞齡李源金之子李彥霆於97年1月5日結婚,於102年1 2月9日李彥霆訴請離婚,於103年6月18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下稱臺中地院)調解成立離婚。就方亞齡李彥霆所育 未成年子女李囷穎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則經臺中地院以 104年度家聲抗字第195號裁定維持一審由方亞齡李彥霆共 同任之,並由李彥霆擔任主要照顧者之判斷。又系爭不動產 係於96年8月29日由李源金簽約出資,登記方亞齡名下,同 一建物及坐落基地另2分之1登記李彥霆名下,系爭鑽戒黃金 套組及系爭鑽石項鍊均為方亞齡李彥霆文定之聘禮,系爭 鑽戒黃金套組及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狀由李源金持有中,另李 囷穎於方亞齡坐完月子後,係由李源金及其妻照養等情,有 戶口名簿、調解程序筆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土地及建物 所有權狀、建物登記謄本、戶籍謄本附卷可參(見原審卷一 第10、21至22、卷二第114至120、122、124頁),復為兩造 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210頁正反面),堪信為真正。五、本訴部分:
方亞齡主張系爭鑽戒黃金套組及系爭不動產為其所有,李源 金持有系爭鑽戒黃金套組及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狀,應予返還 等語,則為李源金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究 者核為:方亞齡之請求有無理由?系爭不動產登記於方亞齡 名下,係借名或贈與?倘係贈與,李源金主張撤銷,是否有 據?方亞齡請求返還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狀有無理由?經查: 關於系爭鑽戒黃金套組部分:
查系爭鑽戒黃金套組為方亞齡文定時之聘禮,為兩造所不爭 ,已如前述,亦符合一般民間訂婚習俗,故方亞齡主張為其 所有應認屬實。又系爭鑽戒黃金套組為曾淑緩獨資購買,為 李源金自承,衡情當係由曾淑緩逕為贈與作為聘禮,尚無再 轉由李源金贈與之理,李源金即無從主張撤銷,李源金抗辯 雖係曾淑緩獨資,但係由其贈與云云,要與常情不符,洵屬 無據。而系爭鑽戒黃金套組現李源金持有中,為李源金所 不爭,則方亞齡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李源金返 還,自屬有據。
關於系爭不動產部分:
查系爭不動產係於96年8月29日由李源金出資簽約購買, 依李源金自承,斯時女方要求男方購買房屋登記於方亞齡 名下始同意訂婚遭拒,伊僅同意由男方出資登記在方亞齡



李彥霆名下各2分之1,並言明將來方亞齡李彥霆學成 後有能力購買大房子時,系爭不動產要歸還李彥霆父母, 方亞齡父母接口回應「那是當然的」,方亞齡亦在現場, 並無異議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2頁反面),參酌證人即媒 人莊梓猛於臺中地院103年度婚字第66號離婚事件審理證 述:因李彥霆方亞齡交往很久,感情不錯,伊鼓勵結婚 ,伊聽聞女方表示希望結婚後有房子可以住,並登記於方 亞齡名下,但男方拒絕,表示僅同意將房子登記於方亞齡李彥霆名下各2分之1,後李彥霆告知去看房子,方亞齡 之母非常滿意,伊即致電李源金,要其帶錢,當天即成交 ,伊於購買房屋後去提親,而於方亞齡李彥霆及兩方父 母到伊家時,伊聽到有人提及方亞齡李彥霆當中醫師後 再去買大一點的房子,並聽到有人說「當然、當然」,方 亞齡亦在場無異議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8至32頁),可知 系爭不動產所以登記方亞齡名下,係為取得方亞齡同意結 婚而為之贈與,並非借名登記,民間亦常見父母出資購買 房地贈與子女作為新婚贈禮之情,倘僅借名登記而無令方 亞齡取得所有權之意,方亞齡當不同意訂婚或結婚,堪認 方亞齡此部分主張為可採。
雖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狀為李源金持有,然李源金斯時為方 亞齡之公公,以長輩身分保管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狀,尚未 與常情相悖。佐以李彥霆曾出具離婚協議書,其上亦記載 「房子妳那一半,我家出錢買回,請跟我爸談」等語(見 原審卷三第12頁),益徵斯時系爭不動產登記予方亞齡係 出於贈與之意,否則李彥霆要無亦認系爭不動產為方亞齡 所有之理。李源金復抗辯系爭房屋裝潢、水電瓦斯費、管 理費及相關稅賦等均由其出資交李彥霆繳納云云,固提出 房屋稅單、估價單、扣繳存摺及收據、房屋稅、地價稅及 管理費繳納單據等為憑(見原審卷二第121頁、本院卷二 第14至16、21至23、53至112、117至119頁),惟系爭不 動產既係供其子李彥霆方亞齡結婚後居住,則李源金基 於照顧之情,支出上開費用,亦符常情,尚難據此為李源 金有利之認定。
李源金抗辯系爭不動產之贈與附解除條件,即方亞齡、李 彥霆有能力時,應歸還李彥霆父母,且條件已成就云云。 惟依其所陳,當時係方亞齡父母接口回應「當然」,方亞 齡雖無異議,惟其本人果否同意,已有疑義。且依李源金 所指之解除條件,乃「方亞齡李彥霆學成後有能力購買 大房子時,系爭不動產須歸還」,容係指二人婚姻狀況仍 存續而有能力購買更大房屋,今其二人已離婚,上開條件



亦難認已得成就,遑論李源金就所謂方亞齡確有能力購買 大房子乙節,僅泛稱方亞齡任中醫師月入十餘萬元已有能 力云云,此部分所辯尚不足取。
李源金復抗辯方亞齡受有系爭不當得利而拒不返還,屬未 履行贈與所負之負擔,亦得依民法第412條規定撤銷系爭 不動產之贈與云云。查民法第412條固規定:「贈與附有 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 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惟系爭不 動產乃李源金基於方亞齡李彥霆結婚所為之贈與,難認 附有負擔,而系爭不當得利,核其內容乃方亞齡生活費、 教育費、坐月子費及子女扶養費等,方亞齡未予返還,亦 難認有何不履行「負擔」之情事,李源金未能舉證證明兩 造間就系爭不動產附有何負擔,所辯亦不足採。 李源金復抗辯方亞齡有民法第416條得撤銷贈與之事由, 無非以方亞齡有下列行為:
對曾淑緩:自98年8月1日起數日,數次態度惡劣、驅 趕曾淑緩回家,並回房之際口出「不要臉」。102年8 月30日曾淑緩暫居臺中,經李彥霆告知方亞齡多次詢問 曾淑緩為何不回桃園。102年10月7日與他人通話時辱 罵曾淑緩李源金,同年月8日要求娘家父母出面恐嚇 、威脅曾淑緩。103年5月1日在臺中地院法庭門口, 於方亞齡父母辱罵曾淑緩時,插話稱「不要臉」。 103年6月18日於臺中地院法庭外對曾淑緩稱「不要臉, 說謊也不會臉紅,作偽證,一個當老師的不要臉」,並 稱「李彥霆外面有小三,你(指曾淑緩)生的女兒當小 偷」。103年6月8日未經曾淑緩同意逕入李宅,對其 近身騷擾、錄影。103年10月1日誣指曾淑緩教導李囷 穎稱方亞齡為阿姨,並以「你媽也是不知道怎麼當老師 的啦,什麼教李囷穎說,我是阿姨,她姑姑是媽媽,我 不知道這樣的倫理觀可以當老師嗎?我的媽呀,你爸媽 還兩個都老師喔,莊伯伯也是老師喔,也出來作偽證喔 ,玷汙了法院」破壞曾淑緩聲譽。103年12月6日在方 亞齡之父方介明宅中,對李囷穎辱罵「妳爺爺是渾蛋、 是王八蛋」,並多次詛咒「你們李家全家死光光」。 對李彥霆:97年1月5日婚後不時驅趕李彥霆曾淑緩 ,辱罵李家所有成員,對李彥霆威脅恐嚇、強制、傷害 、凌虐、性騷擾、強制猥褻、妨害性自主、妨害名譽、 誹謗、妨害自由、辱罵、精神虐待、侮辱。102年9月 起驅趕李彥霆,另不時向李彥霆稱房子是她的,或恐嚇 不准鎖房門,用力敲打房門至深夜,擋在門口不准李彥



霆進出,或硬闖入李彥霆房間,凌虐李彥霆,令其心生 恐懼,自103年3月起、同年10月1日均曾發生。且只要 吃方亞齡買的食物,均要求付錢方可食用。102年12 月16、17日兩度對李彥霆為強制猥褻、強制性交。 102年9月起對李彥霆侮辱、謾罵,同年12月20日在住處 辱罵李彥霆不作為、不負責任。102年8月及10月盜用 李彥霆臉書帳號貼文中傷李彥霆,並偷看其電腦、臉書 、手機。102年底起至103年3月初經常以錄影功能相 機,對李彥霆近身錄影、騷擾凌虐,李彥霆欲至屋外亦 遭擋,其中1次於103年3月8日。102年10月9日起常口 出惡言,威脅恐嚇李彥霆,稱要其付出慘痛的代價,明 知李彥霆看診中,表示欲到其上班診所理論,李彥霆不 即答覆,則要找人處理。多次捏稱李彥霆外遇,其中 於102年10月8日在美德街住處,當曾淑緩李彥霆面前 誣指,於103年10月1日當李彥霆面誣指,並性騷擾李彥 霆,要其一起睡主臥室,復驅趕李彥霆不准住系爭房屋 ,不准搬動、碰觸住處設備。
對李源金:102年10月9日方亞齡與其母電話中多次以 「不要臉、孬種、沒水準」形容其及其家人。103年6 月18日方亞齡父母於臺中地院法庭門外對其稱「一個當 老師的兩夫妻生了兩個不像樣的孩子,教了兩個不倫不 類的東西,笑死人了!女兒離家出走,偷竊、又是欺騙 ,是報應;兒子恨死父母,死都不理他們,那個老男人 外面養了一個老女人」等語。103年10月11日在臺中 美德街住處(即系爭房屋)以「這地方我沒有允許你來 住,你爸來住可以」「對!我是屋主!我屋主我租金付 給誰阿!李源金要來睡主臥室我也可以,我跟他一起睡 呀!我們兩個是屋主,我要付租金給誰呀!」等語貶損 李源金人格,羞辱、性騷擾李源金。103年10月1日在 臺中美德街住處以「你爸有很多令人詬病的地方,失去 誠信是什麼?人最重要的就是誠信,第二點你們串證, 找莊伯伯作偽證,錄音譯文隨便寫隨便改,這樣子的人 格,你爸竟然說,他教過很多學生,在我看來,你爸其 實不適合當老師,有這樣的人格,完全不適合當老師, 教了三萬多個學生,同時也誤了三萬多個子弟」「你爸 是一個不重視婚姻的人,因為他以前就做一樣的事情, 今天我們的家庭才會變成這個樣子」「那時你外婆根本 不想住你們家!一定有很多原因,而且,我看到的是你 爸爸根本不想去看你外婆,為什麼?不知道是發生什麼 事情,正因為你爸爸很喜歡為那種小事情記恨一輩子,



所以他不會去看你外婆,當初你外婆為了你爸爸媽媽做 牛做馬,最後被怎樣對待?你爸從門口把她的行李整個 丟出去!你看清楚你爸爸!心腸是多麼的狠」等語,對 其詆毀造謠。104年2月8、22日、5月16日探視時段當 李囷穎面辱罵「你爺爺是壞人,姓李的都是壞人!」等 語。出言侮辱「你為什麼擄走我女兒咧」「為什麼要 綁架我女兒」「請不要綁架我女兒好嗎」「他們霸占了 小孩」等語。103年3月15日後於探視時在不特定場所 對李囷穎辱罵李源金及其家人等語。
對李源金女兒:103年6月18日於臺中地院法庭外對曾 淑緩稱李源金女兒為小偷。103年3月15日後對李囷穎 稱用你姑姑離家出走,偷竊當小偷。
查:
按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 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 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 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 原因之時起,1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416條第1項 、第2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 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 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所明 定。查方亞齡否認有上開行為,即應由李源金負舉證之 責。姑不論方亞齡有無李源金所指之行為,因前開撤銷 權定有1年除斥期間規定,就李源金未能指明發生日期 ,僅泛稱有撤銷事由云云部分,已難認符合民法第416 條第1項所定得撤銷贈與之要件。李源金復主張其係於 103年3月7日後始知悉有撤銷贈與之原因(見本院卷一 第15頁正反面),然以兩造原屬翁媳關係,復非均不相 往來等情,尚難想像李源金均不知情,故其主張均係於 103年3月7日後始知悉撤銷贈與原因云云,亦無可取。 上開關於曾淑緩部分之行為,其中部分,係98年8月 間發生,縱認為真,應認李源金早已知悉如前述,且其 內容尚難認確已涉犯刑法犯罪。部分,102年10月7日 部分未見舉證,同年月8日部分縱認方亞齡曾為詢問曾 淑緩為何不回桃園,尚難認已涉刑法犯罪。部分,依 李源金所陳,係方亞齡父母所為,則方亞齡果否要求其 父母以李源金所指恐嚇威脅方式為之,已屬有疑。部 分,僅有曾淑緩陳述為憑,惟方亞齡李源金曾淑緩李彥霆因離婚等糾紛交惡,曾淑緩復為利害關係人, 所稱是否屬實,及依當時情況是否足以構成刑法上公然



侮辱及誹謗罪,亦有疑義。部分,曾淑緩固到庭證稱 103年6月18日於臺中地院法庭外,方亞齡曾淑緩稱「 不要臉,說謊也不會臉紅,作偽證,一個當老師的不要 臉」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頁反面),另李彥霆亦於原 審證稱:103年6月18日在臺中地院走廊上,方亞齡與其 母坐在板凳上,伊與曾淑緩經過聽到「不要臉,做偽證 、這樣可以做老師」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2頁),姑不 論曾淑緩李彥霆為利害關係人,其證詞可信度已然偏 低,尚難憑採,縱認屬實,惟李彥霆亦證稱方亞齡及其 母辱罵時並未指名道姓(見原審卷四第12頁),而依曾 淑緩所述,方亞齡係於其進出廁所、樓梯上法庭門口, 及其坐在長廊時,出言辱罵等情,已與李彥霆所述情節 不同,且方亞齡係在曾淑緩身旁所為,尚難遽認依當時 情況確足為旁人所知悉,否則應會遭法警制止,是其有 無公然侮辱或散佈於眾之意圖,或所為足否致他人對曾 淑緩人格生貶損之情,尚值審究。至李源金指摘方亞齡 罵其女兒小偷,罵李彥霆養小三,在場之人一直看著曾 淑緩云云,未見其舉證以實其說,且曾淑緩李彥霆證 述可信度,亦如前述,尚難遽採。部分,亦僅有曾淑 緩陳述為憑,已難遽信外,依其所述,係103年6月8日 方亞齡擋在門口不讓其關門,並用數位相機拍攝,且相 機靠近其臀部,並於其在家中時一直跟拍,其覺得不舒 服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頁反面至第7頁)。縱認屬實, 依當時情況是否確已達強制、妨害自由、或犯其他刑法 有處罰明文之行為,仍有疑義。部分,李源金固舉錄 音光碟譯文為憑(見原審卷二第177頁),姑不論其是 否具證據能力,核發生地點並非於公共場合,或於不特 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情形(下稱公共場 合等情形),亦難認有公然侮辱或意圖散布於眾之意, 或達所謂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信用等情。部分 ,李源金固提出探視紀實為憑(見本院卷一第99至111 頁),然係其自行製作,且所指無非李囷穎之轉述,縱 認方亞齡有上開言論,果否確係在公共場合等所為,及 是否已達刑法上犯罪程度,尚屬有疑,亦難遽認已涉犯 刑法處罰之行為。
上開關於李彥霆部分之行為,固據李彥霆於原審時到庭 證稱曾遭方亞齡侵害云云(見原審卷三第146至150頁、 卷四第6至16頁),然其係利害關係人,證詞容有偏頗 ,是否足採,已屬有疑。其中部分,李源金固舉錄音 檔譯文、錄音光碟譯文等為證(見原審卷二第125至185



頁)。先不論其是否具證據能力,核其內容,一為102 年10月9、10日方亞齡分別與其娘家家人、李源金、李 彥霆之電話通話,一為102年12月16至22日及103年1月 27日方亞齡李彥霆在住處之對話,一為103年10月1日 方亞齡李彥霆在住處之對話,無非係因子女探視、離 婚、財產歸屬等問題(下稱離婚等問題)發生之爭執對 話,亦見互為指責之情形,且均非發生於公共場合等情 形,有否李源金指摘涉犯刑法明文處罰行為之情事,尚 有疑義。李源金復舉方亞齡另案書狀為憑(見原審卷一 第185至194頁),然核方亞齡於書狀係否認有上開犯行 ,亦不足為李源金有利之認定。部分,依李源金所提 譯文,係於102年12月17、18及20日,李彥霆指摘方亞 齡阻擋去路及一開門方亞齡就會想闖進來等語,惟方亞 齡亦當場否認(見原審卷二第147、149、155、162至16 4頁)。另李源金核係以李彥霆之證述為證(見原審卷 三第150頁),然李彥霆證詞尚難憑信,亦如前述。至 103年10月1日部分,依李源金提出之譯文內容(見原審 卷二第174至180頁),核係方亞齡李彥霆二人因離婚 等問題而爭執之對話,且係在住處發生,則是否已達李 源金所指涉犯行,尚屬有疑。至李彥霆食用方亞齡購買 之食物須付費乙節,尚難認涉有刑法犯罪。部分,依 李源金所提對話譯文,李彥霆固稱方亞齡有身體趴在其 身上、抓生殖器之行為,惟均為方亞齡當場稱係有事叫 他或當場否認(見原審卷二第145至146、149頁),則 方亞齡是否有恐嚇、阻擋及硬闖房間、強制猥褻、妨害 性自主等行為,或是否已足構成刑法明文處罰行為,亦 值深究。部分,依李源金所述及譯文,方亞齡係住處 為之,依前開說明,亦難認涉刑法犯罪。部分,李彥 霆係證述因通常僅有伊在臺中住處上網,該處僅伊與方 亞齡同住,伊未上網,故推斷臉書入侵、貼文係方亞齡 為之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47頁),是此部分容係其推 測之詞,其餘部分指摘則未見舉證證明,亦難據為李源 金有利之認定。部分,依李彥霆證稱,係方亞齡持數 位相機跟拍,上廁所亦拍,後來其要出門,方亞齡擋在 門口,其將方亞齡推開,推了二、三次,方亞齡始離開 ,其才順利出門,此情形約二、三次,有一次(指103 年3月8日)其並當場致電李源金李源金稱不要管她等 語(見原審卷四第9頁),惟此僅李源金李彥霆之陳 述為憑,可信度尚低外,是否已達強制、妨害自由、性 騷擾、妨害祕密罪或犯刑事有處罰明文之行為,仍值審



究。部分,李彥霆固證稱方亞齡說以自己方式處理, 造成其心生畏懼,並於工作時一直接到方亞齡來電,要 求給她交代,其擔心方亞齡會到診所鬧云云(見原審卷 四第7至8頁),惟依李源金提出譯文內容,李彥霆稱「 你不是會找人處理他們」「你要找人處理……出任何一 點差錯,我就絕對找你們家算帳」,方亞齡則稱「我沒 有這樣講」「我是說我的方式處理」「那你要看你怎麼 弄的呀」(見原審卷二第134頁),且係因離婚等問題 之爭執對話,亦見彼二人互為指責,已如前述,果否已 達刑法明文處罰之情事,非無疑義。部分,李源金固 舉方亞齡於另案訴狀內容,指稱方亞齡誣指李彥霆外遇 云云(見原審卷第177至268頁),惟此乃方亞齡於訴訟 攻防上之主張,尚難據此認其確有涉刑法犯罪。就李源 金主張102年10月8日方亞齡李彥霆曾淑緩指述李彥 霆外遇乙節,未見李源金舉證證明係於公共場合等所為 ;就103年6月18日當曾淑緩面指摘李彥霆外遇部分,尚 難遽採,亦如前述;另就103年10月1日部分,依李源金 提出譯文(見原審卷二第174至180頁),核係方亞齡李彥霆二人因離婚等問題在住處所為之爭執對話,是否 達李源金所指涉犯加重誹謗、妨害名譽、強制、性騷擾 或其他刑法上明文處罰之行為,尚屬有疑,亦已如前述 。
上開關於李源金部分之行為,依李源金之主張,其中 之行為,乃方亞齡與其母通話內容,之行為係方亞齡 父母之行為。、之行為則方亞齡李彥霆在其等住 處內之私人對話,並非於公共場合等情形下所為,尚難 認有方亞齡有意圖散布於眾、性騷擾之意,或確實已達 該當刑法明文處罰之犯行。、部分,固據李源金提 出探訪紀實為憑(見本院卷第99至111頁),然此尚難 據為其有利之認定,前已述及。部分,李源金雖舉錄 音檔譯文為憑(見原審卷二第125至131頁),然核係於 102年10月9日方亞齡與其家人或李源金李彥霆之對話 ,係因當日李囷穎被李彥霆家人帶離臺中,方亞齡不知 情而發生爭執所為之電話通話內容,並非不特定多數人 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或有散布於眾之意 圖,尚難認已達該當刑法明文處罰之犯行。另關於上開 李源金女兒部分之行為,其中部分未能憑採,部分 果否確係在公共場合等所為,且是否已達刑法上犯罪程 度,仍屬有疑,均於曾淑緩上開、部分理由述及, 李源金據以主張撤銷贈與即不足取,其請求播放錄音光



碟勘驗真偽、訊問證人李彥霆、李囷穎亦無必要。 綜上,系爭不動產既為方亞齡所有,而系爭不動產所有權 狀為李源金持有中,則方亞齡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 定請求李源金返還,亦屬有據。
六、反請求部分:
李源金反請求主張系爭不動產為伊所有,僅借名登記於方亞 齡名下,爰予終止;縱認屬贈與,亦有解除條件成就,及得 撤銷之情事,方亞齡應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其, 並應自系爭不動產遷出並返還予其;另方亞齡受有系爭不當 得利,應予返還;業經改造之系爭鑽石項鍊為曾淑緩於方亞 齡文定時所購,亦應返還相當之價額予其等語,則為方亞齡 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院所應審究者,核為李源 金反請求方亞齡移轉登記、遷出返還系爭不動產、返還系爭 不當得利及相當於系爭鑽石項鍊價額5萬5,000元,是否有據 ?經查:
系爭不動產應為李源金贈與方亞齡,為方亞齡所有,且無李 源金主張之撤銷贈與事由,已如前述,則李源金請求方亞齡 應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其,並應自系爭不動產遷 出並返還予其,即屬無據。
關於系爭不當得利部分:
1.李源金主張其支付方亞齡自95年11月至96年10月間之生活 費共12萬元、補習費2萬元、獎勵金2萬元、補牙費用1萬5 ,000元;96年9月方亞齡考取中醫系起,至101年7月畢業 止,所受中醫教育註冊費、每月生活費均由李源金支應, 金額共計149萬5,000元等語。惟不論其主張是否屬實,縱 認非虛,依證人李彥霆於原審證述:方亞齡之花費係其自 李源金匯入其帳戶之款項提領後交給方亞齡李源金並未 說以後要歸還等語(見原審卷四第86頁反面至87頁),則 上開款項既非方亞齡要求李源金支付,並參酌兩造斯時之 關係,兼衡李源金主動為上開給付時,並未見其要求方亞 齡日後應予返還,且方亞齡亦全數收受等一切情狀,認上 開給付應為贈與,準此,方亞齡縱受有上開利益,亦非無 法律上之原因。
2.李源金另主張方亞齡婚後於98年7月16日生下一女,坐月 子後因開學在即,女嬰送回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宅由李彥 霆父母照養,所需一切費用均由李彥霆父母支應,5年多 花費超過286萬9,051元,方亞齡應負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合計143萬4,525元等語。方亞齡雖未否認李彥霆父母有照 顧李囷穎之事實,惟以上開情詞置辯。經查,李源金雖提 出明細表為證(見原審二第78至86頁),然該明細表為李



源金單方製作,為方亞齡否認,且依李源金提出醫療費用 收據、藥局收據等證據資料(見原審卷二第93至105頁) ,尚無法全然與該明細表勾稽核實。觀諸上開明細表之記 載,有關方亞齡坐月子費用,亦容係因當時李源金夫妻同 意幫方亞齡坐月子,則支出該等費用,核係李源金出於照 顧當時為其媳婦之方亞齡所為之贈與,難認方亞齡有何不 當得利,其要求方亞齡返還,尚屬無據。另就李囷穎生活 照護、醫療、保險等費用,方亞齡抗辯李源金於提親時即 已允諾協助照顧未成年子女,故關於照顧未成年子女係李 源金所同意等情,李源金並未否認,堪認方亞齡所述非虛 。參酌李源金照顧李囷穎之期間長達5年,益徵李源金係 自願替方亞齡李彥霆照顧李囷穎,並非被迫為之,應認 方亞齡抗辯李源金係因疼惜孫女而支付各項生活費用為可 採,且此與證人曾淑緩於原審證稱:購買這些東西是只是 覺得是要給孫子的,送他也沒關係等語相符(見原審卷四 第91至92頁),另參酌證人李彥霆於原審時證稱:李源金 應該是沒有跟方亞齡講過要還相關費用等語(見原審卷四 第89頁),足證李源金基於祖孫親誼為李囷穎支出各項生 活費用,並非替方亞齡代墊費用,而係為助李彥霆、方亞 齡順利完成學業,基於父母之愛心所為之無償行為,難謂 李源金上開金額之支出係代墊之性質,方亞齡縱受有利益 ,亦無不當得利可言。
3.至李源金主張依民法第412條及第416條之規定,撤銷系爭 不當得利之贈與,本件方亞齡與民法第412條及第416條第 1項所規定得撤銷贈與之事由尚屬有間,已如前述,故李 源金主張撤銷贈與,即非可取。
關於系爭鑽石項鍊部分:
李源金對系爭鑽石項鍊係於訂婚時交付方亞齡乙節並未爭 執,足見系爭鑽石項鍊亦屬方亞齡受贈之聘禮,而為方亞齡 所有甚明。又系爭鑽石項鍊亦為曾淑緩獨資購買,為李源金 所自承,衡情當由曾淑緩逕為贈與,其顯非贈與人,即無從 依民法第416條之規定撤銷系爭鑽石項鍊之贈與,並請求返 還等值之金額,故李源金主張撤銷贈與,並非可採。七、綜上所述,方亞齡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李源 金應將系爭鑽戒黃金套組及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狀返還予方 亞齡,為有理由;李源金反請求方亞齡應將系爭不動產之所 有權移轉登記予李源金,並自系爭不動產遷出,將系爭不動 產返還予李源金,並應給付李源金312萬4,525元本息及返還 5萬5,000元,則屬無據。原審就方亞齡上開請求返還系爭不 動產之所有權狀應予准許部分,及李源金反請求方亞齡移轉



登記、遷出,將系爭不動產返還之不應准許部分,為方亞齡 敗訴之判決,尚有未合,方亞齡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 為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改判如主文第二、三項所示。 至於上開其餘應准許之部分,原審為方亞齡勝訴之判決;及 不應准許部分,原審判決為李源金敗訴之諭知,均無不合, 李源金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方亞齡之上訴為有理由,李源金之上訴為無 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 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傅中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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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