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新第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芳
訴訟代理人 吳孟勳律師
複代理人 陳品妤律師
被上訴人 乙全仁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
被上訴人 張麗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深元律師
被上訴人 董天任
訴訟代理人 黃啟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5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
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周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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