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36號
TPHV,104,訴,36,2017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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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張碧函
訴訟代理人 邱政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貴騰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玖拾伍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二、經查:聲請人不服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6號判決,提起第三 審上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5 萬4,24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萬5,456元。惟聲請人於民 國106 年3 月6 日繳納6萬751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 ,顯溢繳1萬5,295元,並經聲請人聲請返還。爰依首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王幸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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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