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4年度,759號
TPHV,104,上易,759,2017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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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759號
上 訴 人 王道興
訴訟代理人 陳奕仲律師
      林讌珍律師
被 上訴人 王澤佑
      王逸白
兼上列2人
訴訟代理人 王道成
被 上訴人 郭秋華
前列2人
訴訟代理人 楊傳珍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書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
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五年度重家上字第九號分割遺產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主張其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巷00 弄0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所有人,被上訴人王道成、 其配偶即被上訴人郭秋華及子女即被上訴人王澤佑王逸白 無權占有系爭房屋,依民法第767條第 1項前段、第179條規 定,請求被上訴人遷讓房屋及返還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等語 ;被上訴人則辯以系爭房屋原為伊父王天輔所有,王天輔生 前與上訴人間基於借名登記關係,將系爭房屋借名登記於上 訴人名下,王天輔死亡後,借名登記關係當然終止,系爭房 屋應為王天輔之繼承人公同共有,上訴人非系爭房屋單獨所 有權人,不得請求伊將系爭房屋返還予上訴人等語置辯。經 查,本件被上訴人王道成及其兄弟姐妹即訴外人王道還、王 道遠、王笑南前以系爭房屋係其等之父王天輔生前借名登記 於上訴人名下,借名登記關係因王天輔死亡而終止為由,訴 請上訴人應將系爭房屋返還於王天輔之繼承人即本件被上訴 人王道成王道還王道遠王笑南及本件上訴人公同共有 ,並將王天輔所遺遺產為分割等情,業經本院以 105年度重 家上字第 9號判決上訴人敗訴,經上訴人提起上訴,現由最 高法院審理中(見本院卷㈡第68至76頁),是本件上訴人能 否依民法767條第 1項前段、第17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遷



讓房屋及返還不當得利,係以本院105年度重家上字第9號事 件被上訴人王道成王道還王道遠王笑南主張王天輔與 上訴人王道興間關於系爭房屋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為據,為免裁判兩歧,有損司法威信,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 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賴惠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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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