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063號上 訴 人 莊國安訴訟代理人 余育軍 曾華嘉被 上訴人 吳明翰 陳正山共 同訴訟代理人 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 林佳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劉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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