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4年度,1063號
TPHV,104,上,1063,2017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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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063號
上 訴 人 莊國安
訴訟代理人 余育軍
      曾華嘉
被 上訴人 吳明翰
      陳正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
      林佳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劉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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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