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629號
上 訴 人 陳平助
訴訟代理人 吳秉祝律師
被上訴人 陳資本
訴訟代理人 王藹芸律師
李宜光律師
陳曾來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七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 度重訴字第39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為據,故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見 本院卷第181頁)。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已於民國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判決確 定在案,有本院104年度上字第273號判決書、本院民事科查 詢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08-216、217頁)。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婕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