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昊軒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昊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昊軒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以 102年度上訴字第2507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 於民國103年1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4月7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