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宗辰(原名謝宗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宗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 以一0四年度聲字第三七六八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刑二年六月確定。於民國一0四年十月十二日送監執行,現 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一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核准假釋,而 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0七年五月二十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 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二十日,縮短之後刑期屆滿日為一0七年 四月三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形式上審核 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 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錢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