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錢亞倫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502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錢亞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錢亞倫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3418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於民國 105 年7 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4 月14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4 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 案紀錄簡覆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