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溫建興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
度執聲付字第48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溫建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溫建興因侵占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103 年訴字第213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上訴本院以 105 年度上訴字第264 號維持原判決確定。於民國105 年7 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4 月14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 段亦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4 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601034 641 號函及所附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本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 主文。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莫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