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文源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
付字第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文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源因殺人罪案件,經本院以95年 度上訴字第1430號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5年 度台上字第5804號駁回上訴確定。於95年11月10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6年4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莊明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