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世昀(原名許世筠)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06執聲付字第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世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許世昀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 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545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 並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確定。於民國102年5月8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6年4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莊明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