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002號
TPHM,106,聲,1002,2017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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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如祥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執
聲付字第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如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如祥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本 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004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 民國104年5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4月7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莊明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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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